| 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东风场区工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以风险防控为主线,围绕药品监管关键环节,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解决药品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有效管控药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省局决定开展药品生产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甘肃省药品生产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甘肃省药品生产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管工作,有效防控质量安全风险,针对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决定对药品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高风险企业和品种实施专项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巩固药品 GMP成果,强化对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单位的监管,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靠实监管责任,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有效管控质量安全风险,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省药品生产秩序稳步健康发展。切实将医疗机构制剂纳入药品管理。 二、工作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主要涵盖,中药制剂、多组分生化制剂和注射剂、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中药提取物、中药饮片、特殊药品等高风险品种、近3年抽检不合格品种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单位等。专项整治应覆盖原辅料管理、生产工艺执行、生产过程管理,产品质量控制和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等生产质量管理全过程,以及特殊药品安全管理。 三、职责分工 省局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承担注射剂、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高风险品种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安排;负责对各市州局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汇总全省药品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各市州局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各市州局承担中药制剂、多组分生化制剂、中药提取物、中药饮片和特殊药品等高风险品种,近3年抽检不合格品种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单位等单位的专项检查,负责分别详细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对辖区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落实风险评估和风险清单公示制度,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总结、上报辖区专项整治成效、存在问题和采取的长效监管措施。同时,配合省局做好注射剂、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风险品种的专项检查工作。 四、检查内容 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版)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中药制剂、多组分生化制剂和注射剂、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中药提取物、中药饮片、特殊药品等高风险品种、近3年抽检不合格品种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单位等单位生产质量管理关键环节和主要风险点,对有关单位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全面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以下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进行重点检查。 (一)关键人员管理 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及QA、QC等关键人员的岗位培训、在岗履职及变更等情况。 严查关键岗位人员脱岗兼职,不履行岗位职责、擅自变和频繁变更等情形。 (二)原辅料管理 原辅料供应商审计和质量控制情况,原辅料质量标准是否健全,验收检验是否到位,原辅料的存储和转运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等情况。排查、分析、评估近3年抽检不合格品种的原辅料风险因素,核查风险管控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 多组分生化制剂:动物脏器质量标准是否健全,是否经检验检疫,冷链运输和贮存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腐败变质品投料生产情况;延伸检查动物脏器提取物的投料、生产和质量控制,以及贮存、运输和管理情况。 中药提取物:企业外购中药提取物投料生产的,确认中药提取物是否备案,延伸检查供应商中药提取物的投料、生产情况,质量标准是否健全,产品质量管控是否到位,生产加工环境、条件和质量管理是否符合规定,中药提取物的贮存、运输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中药制剂:外购中药提取物的,检查要点同上。购进中药材中药饮片是否存在假劣生熟、掺杂使假、染色增重、霉变虫蛀、污染变质质量问题,是否依据中药材中药饮片特性合理贮存、养护,毒性饮片与其他饮片是否分库存放。辅料是否开展质量审核,其质量标准是否健全,来源是否合法。 注射剂:注射剂所用中药材来源是否相对固定,中药材产地是否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产地一致;辅料是否开展质量审核,其质量标准是否健全,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非药用原辅料投料生产情况。 生物制品:核查菌毒种来源、传代和安全管理。 血液制品:原料血浆供应单位的定期审计和质量控制情况,原料血浆的追溯系统是否健全,原料血浆的贮存、运输、接收、复检,以及不合格血浆的处理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贮存时限是否符合检疫期要求。 医疗机构制剂:原辅料质量标准是否健全,是否存在非药用原辅料投料生产情况。 在专项检查中,要严查原辅料供应商审计虚置,随意变更原辅料供应商,非法渠道购进原辅料,购用非药用原辅料,未经检验检疫投料生产,采购投料病死、腐败变质的动物脏器,外购动物脏器提取物的生产加工环境恶劣、质量管理失控,采购投料非药用部位,菌毒种管理失控,未按原辅料特性进行合理贮存和转运等情形。 (三)生产过程管理 生产环境、条件与生产要求的相符性,产品处方工艺的执行,中间体的存储和转运管理,物料平衡管理,产品质量可追溯性等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乙醇等易燃易爆品、生产用气体等)情况。排查、分析、评估近3年抽检不合格品种的工艺控制和生产管理风险因素,核查风险管控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 多组分生化制剂:核查动物脏器和提取物的加工处理和病毒灭活管理,净化车间的管理运行情况,中间体的质量控制管理情况。 中药提取物:中药前处理、提取设施设备及环境条件与生产要求应相符,敞口方式浓缩、收膏等生产工序是否在相应净化车间,生产过程与生产工艺规程是否相符。中药提取物的质量标准是否健全,质量控制是否到位,其贮存、转运是否符合要求。溶剂的回收使用是否合理,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中药制剂:是否严格执行工艺处方,是否严格按工艺规程开展前处理,浸膏/流浸膏提取,挥发油提取和制剂生产;总混设备与批次批量是否相符;直接入药生药粉末的粉碎环境控制及微生物限度检查是否符合要求;委托生产质量是否可控。 注射剂:是否按规定周期和要求开展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灭/除菌工艺等工艺验证,在线清洁、在线灭菌和灭菌柜、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等关键设备是否经验证并有效监测,是否严格执行工艺处方,吹灌封以及冻干等生产全过程管控是否严格、规范、有效。 生物制品:是否根据产品特性设置相应生产区域、洁净级别、压差保护,生产、清洗、灭菌过程能否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风险,工艺规程是否得到严格落实,关键工艺参数是否明确,菌(毒)等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血液制品:生产厂房是否为独立建筑,血浆融浆、组分分离、病毒灭活后生产区域是否独立设置空气净化系统,生产设施设备是否专用,破袋血浆的处理是否规范。生产工艺规程是否得到严格落实。生产过程、清场管理能否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风险。 医疗机构制剂:是否严格落实注册标准和处方工艺,生产过程管理是否符合GPP。 在专项检查中,要严查厂房车间设施设备陈旧老化,生产车间布局不合理,存在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非认证车间生产;中药提取工序在普通区域浓缩、收膏;不按处方投料生产,随意调整变更生产工艺,实际生产与法定工艺不符;生品饮片代替炮制饮片投料、中药材直接投料,鲜药材投料,违规外购挥发油、提取物投料;编造批生产记录,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数量不相符,与台账、记录等不一致;储运条件与产品特性不相符,易燃易爆和毒剧品管理缺失,安全生产隐患突出等情形。 (四)质量控制管理 质量控制实验室规范化建设情况,检验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检验试剂、对照品、标准品的配备和管理情况,检验条件与产品质量控制需求的相符性;无菌实验室(无菌、阳性对照、微生物限度)管理情况。排查、分析、评估近3年抽检不合格品种的质量控制风险因素,核查风险管控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 原辅料投料检验放行,成品出厂检验放行,中间体质量控制情况;中药材中药饮片正品标本室,原辅料和成品的取样、留样及质量稳定性考察情况。委托检验落实情况。生物制品批签发制执行情况。 多组分生化制剂:动物脏器和提取物、中间体、成品的质量标准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是否有效控制产品质量,以及注射剂的无菌、细菌内毒素、热源、含量测定等检验项目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中药提取物:质量标准是否健全,是否有效控制产品质量。 中药制剂:中药材中药饮片、辅料、提取物等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是否健全,是否有效控制产品质量。 注射剂:原辅料、中间体、成品的质量标准是否健全,是否有效控制产品质量,以及无菌、细菌内毒素、热源、含量测定等检验项目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生物制品:质量标准是否健全,是否有效控制产品质量。无菌实验室的管理是否规范,菌(毒)等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是否严格落实批签发管理。 血液制品:原料血浆检验实验室是否独立设置,是否严格落实原料血浆复检、混合后血浆检验和成品检验,是否严格执行批签发管理。 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是否健全,是否依标准逐品种落实原辅料检验投料和成品检验出厂放行。 在专项检查中,要严查质量控制实验室规范化建设滞后,检验人员不具备检验能力,检验仪器和试剂、对照品等配备不到位,编造检验记录、仪器使用记录和检验报告,篡改实验数据,不严格落实原辅料投料和成品出厂检验(含委托检验)放行。 (五)文件体系管理 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的法规符合性、完备性和实用操作性,以及与实际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工艺的相符性;批生产等各项记录、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以及与实际生产情况的相符性。检验规程的法定标准符合性、完备性和实用操作性,以及与实际检验操作的相符性;批检验等各项记录、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核查近3年抽检不合格品种的有关管理制度、工艺规程、质量标准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严谨性,以及各项记录的可追溯性情况。 在专项检查中,要严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虚置,实际生产检验操作与生产检验操作规程不相符,数据资料虚假编造等问题。 (六)中药饮片管理 要以认真贯彻落实《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全面推进药品GMP及中药饮片附录为重点,开展中药饮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生产秩序,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我省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严把准入标准,对新开办企业,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及生产厂房改造、地址变更等,均严格按《甘肃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进行审核把关,5年内完成我省现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规模化、产业化升级。本次专项整治中,要加大对企业关键人员审核、原辅料审计、生产炮制工艺执行、中药材中药饮片及辅料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以及文件体系的法规符合性、完整性、真实性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假劣生熟、掺杂使假、染色增重、霉变虫蛀、污染变质等五个方面为打击整治重点,年内80%的企业完成我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实验室规范化建设,中药材中药饮片正品标本室建设,全品种全批次原辅料、成品留样室建设。 (七)特殊药品管理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结合药品GMP及有关附录、药品GSP,围绕安全管理关键环节,对特殊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全面排查风险、评估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管控安全风险,确保特殊药品“管得住,用得上”,杜绝流失流弊和安全事件。 生产领域:特殊药品原料药的供应商审计,验收入库,储存、运输、交接管理,仓储条件和安全管理,领用投料,处方工艺执行,生产过程控制,物料平衡,原辅料、中间体、成品检验管理,成品出库销售。 在专项检查中,要严查非法渠道购进、销售,特药专库建筑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安全报警装置未与公安机关联网,运输管理不规范,不落实专人、专账、专库、双人双锁管理,票、账、物、记录不相符,不严格执行处方工艺,检验能力和管理缺失,不严格落实原辅料和成品检验(含委托检验)放行,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生产和检验等记录不具可追溯性等情形。 流通、使用领域:特殊药品购销渠道,验收入库,储存、运输、交接管理,处方及复核管理,仓储条件和安全管理。 在专项检查中,要严查非法渠道购进、销售,特药专库建筑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安全报警装置未与公安机关联网,运输管理不规范,不落实专人、专账、专库、专用处方、双人双锁管理,不严格执行处方量、处方复核和处方留存管理,票、账、物、记录不相符,数据不真实、不完整,采购、运输、入库验收、出库复核、销售等记录不具可追溯性等情形。 五、实施步骤 各市州局要做好宣传动员部署,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高风险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4月1日至5月15日) 中药制剂、多组分生化制剂、注射剂、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中药提取物、中药饮片等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要按照药品GMP及有关附录,医疗机构制剂室要按照GPP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深挖药品生产质量安全隐患,排查、评估药品生产质量风险,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公示质量风险清单并按计划落实。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6年5月16日至11月30日) 各市州局结合本地企业现状和产业实际,分类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行政监督、技术检验和稽查执法部门,通力协作,根据专项检查任务分工,全面彻查高风险品种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单位的药品生产(制剂配制)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逐环节检查,逐风险排查,逐问题整改,切实落实风险清单公示制度。 各市州局应于11月30日前梳理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省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开展督查和抽查,对结果进行通报。 六、工作要求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药品生产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统筹协作,攻坚克难,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彻底解决高风险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领域的质量安全难点和瓶颈。 一是将专项整治与GMP跟踪检查、风险评估结合起来。本次专项整治,对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依据药品GMP及有关附录,对医疗机构制剂依据GPP,开展现场检查,按照风险评定原则标准,认真分析、评估发现的问题和缺陷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控措施,督导企业外置化公示并落实风险清单,明确措施落实责任人、整改时限和标准要求,及时消除药品生产质量安全隐患。 二是将专项整治与检验、监测、稽查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行政监督、技术检验和稽查执法部门。加强技术监督对日常监管的支撑作用,强化靶向抽验和不良反应监测药品质量风险预警作用,共享监管资源信息,充分利用监督检验和不良反应监测结果,有针对性的开展药品生产环节的质量抽验和产品质量评价。加强稽查办案管理,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管控问题药品,对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药品及时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责令召回,不断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监管水平。同时,加强约谈告诫、风险警示和公开曝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倒逼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是将专项整治与依法严厉查处结合起来。原辅料未经检验检疫投料生产的,产品未按标准经检验放行上市的、责成停产,控制半成品和成品,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产品;外购未经备案的中药提取物投料生产的,外购原辅料的生产和质量管理失控的,原辅料检验不合格投料生产的,未按法定处方标准工艺投料生产的、擅自改变处方工艺生产和擅自委托生产加工的,依法严厉查处,收回《药品GMP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