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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GMP法规及其指南] 关于大家对于“返工”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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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6-10 21: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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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eiwei5du 于 2016-6-10 21:44 编辑

由于以前有帖子未解决:药品GMP指南(原料药)“回收”和“返工”的混淆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 ... hlight=%B7%B5%B9%A4最近又在蒲公英上有看到很多帖子有关于“返工”的理解,同时也仔细查看中国的GMP(2010版)、EU volume 4、ICH q7a、ICH q7a Q&A以及各大权威网站关于“返工”定义。
个人认为“返工”针对于不合格品的观点是片面并不完全的。望大家指正。
涉及到“返工”的概念,那么就不得不将“回收”的概念一并提起。
先看一些法规依据:
一、2010年版GMP在GMP中对于“回收”和“返工”的定义(通则部分):
“返工”,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带包装产品,成品的一部分或全部返回到之前的工序,采用相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回收”在某一特定的生产阶段,将以前生产的一批或数批符合相应质量要求的产品一部分或全部,加入到另一批次中的操作。
二、EudraLex - Volume 4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 Guidelines.
REPROCESSINGThe reworking of all or part of a batch of product of an unacceptable quality from a definedstage of production so that its quality may be rendered acceptable by one or more additionaloperations.
RECOVERY The introduction of all or part of previous batches of the required quality into another batch at a defined stage of manufacture.
三、ICH Q7A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for API
ReprocessingIntroducing an intermediate or API, including one that does not conform to standards orspecifications, back into the process and repeating a crystallization step or otherappropriate chemical or physical manipulation steps (e.g., distillation, filtration,chromatography, milling) that are part of the established manufacturing process.Continuation of a process step after an in-process control test has shown that the step isincomplete is considered to be part of the normal process, and not reprocessing.
四、FDA part 211(注:在FDA的glossary database中并没有找到相关的关于reprocessing的定义,同时更没有关于找到recovery\rewrking的操作,难道美国不执行此类操作??疑问中),但可以关于reprocessing相关的规定贴出。
§211.115   Reprocessing.

(a) Written procedures shall be established and followed prescribing a system for reprocessing batches that do not conform to standards or specifications and the steps to be taken to insure that the reprocessed batches will conform with all established standards, specifications, and characteristics.

(b) Reprocessing shall not be performed without the review and approval of the quality control unit.


从上面看所有FDA、EU、中国GMP(2010)法规对于“返工”都是针对不合格品的,但是仔细理解ICH Q7a对于”返工“并不是只针对于”不合格品“的(这个需要从including来看),但为什么FDA part11,EU volume4这样写没有问题,而我国GMP(2010)这样写就有一定的问题呢??主要的原因是FDA part11,EU volume4是适用于制剂的,他们的原料药法规是按照ICH Q7a执行的,而ICH还不适用于中国,所以中国GMP关于”返工”的定义是有一定缺陷的,总则关于“返工”的术语是不适用于附录2 原料药的。


那么从上面的法规来看,针对于“返工”、“回收”应该从两个层面来看:即制剂(finished pharmaceutical)和API
一、对于制剂产品:
“返工”是针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同时是在一个批次产品的工艺过程中进行的。因为对于“合格产品”是没有必要再次进行返工的(注:当然多个批次的不合格品可以合在一起在一个批次工艺返工)。
“回收”是针对合格产品在不同批次相同产品中的处理。


二、而对于API:
“返工”其实其含义除了包括制剂层面中的“返工”,同时其也包括制剂中“回收”的意思的,所以他针对的是合格和不合格产品,相同产品的同一批次和不同批次的处理。
“回收”:其实关在附录2 原料药和ICH Q7a中的"回收",分别只有在中国GMP第三十八条和ICH q7a 14.4条有所涉及,但是该处的“回收”完全和前面定义的“回收”是不一致的。所以ICH q7a并未对recovery进行定义。


这样一看来2010版GMP 附录2 原料药中的
第三十六条 返工
(一)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中间产品或原料药可重复既定生产工艺的步骤,进行重结晶等其他物理,化学处理,如蒸馏,过滤,层析,粉碎的方法。
(二)多数批次都要进行的返工,应当作为一个工艺步骤列入常规的生产工艺中。
(三)除已列入常规生产工艺的返工外,应当对将未反应的物料返回至某一工艺步骤并重复进行化学反应的返工进行评估,确保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质量未受到生成副产物和过度反应的不利影响。
(四)经中间检测表明某一工艺步骤的尚未完成,仍可按正常工艺继续操作,不属于返工。
"是不全面的,是借鉴ICH Q7A不充分的结果。我们在仔细看ICH的定义中的including,是包括的意思。所以在ICH q7a Q&A中才有专门的释义:
The § 14.10 covers the situation where material does not conform to established specifications whilst in this paragraph the concept is widened to also permit reprocessing of material even if it originally met the established specifications. This later situation could arise when remainders of a batch (often called "tailings") are not packed into a partially filled drum, but are returned to the process and are either blended with the next, or subsequent batches, or are even re-dissolved and re-crystallised out. If reprocess had only been permitted for defective material, such reprocessing of "tailings" (as they came from acceptable batches) would not have been permitted.

同时才有以前我的疑惑;药品GMP指南(原料药)“回收”和“返工”的混淆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 ... hlight=%B7%B5%B9%A4
其实错的不是指南,指南也是借鉴别人国外的,错在是我们2010年版GMP法规的表述的问题


所以在没有前提的条件下,关于“返工“是否针对于”不合格“是没有意义的。


我聒噪了一会儿,感觉说得比较乱,望见谅。








点评

我看明白了。原料药比较特殊,机会较多。但是法规只要不修订,合规基础就是,先遵从法规。 其实,2010版GMP附录1翻译错误更多。  发表于 2016-6-10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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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6-10 23: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返工原因,应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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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6-11 09: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返工”是针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同时是在一个批次产品的工艺过程中进行的。因为对于“合格产品”是没有必要再次进行返工的(注:当然多个批次的不合格品可以合在一起在一个批次工艺返工)。
如果外包装损坏,应该是不影响产品质量,但我拉回车间重新包装,应该算返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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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4 12:3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返工就是针对不合格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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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6-17 17: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API中涉及到的其实有3个概念,一是返工,reprocessing,指用同样的工艺再加工。二是再加工,reworking,指用不同的工艺再加工,这块控制很严,要重新验证新工艺。三是回收,一般只对溶媒的回收,也包含对尾料(合格、不合格均有可能)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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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6-18 16: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这方面探讨,我们在学习和模仿国外法规的时候,由于语言限制,再加上国内现实,有片面理解和未能正确理解法规是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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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6-18 16: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比较赞同ICH Q7的观点,返工就是重复部分工艺,就是这么简单。
只是说,我们一般只有在不合格的情况下才会返工,所以法规上面就限定为知识不合格才返工。但实际上,也有其他情况重复部分工艺的(比如ICH Q7的释义How To Do中说的尾料的处理的情况),个人觉得为了与法规匹配,可以规定返工至针对不合格的物料处理,但是对于其他情况,可以换一个定义词汇或者加个什么前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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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1 15:58: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是用既定生产工艺的返工,还是用其他工艺的再加工,都应该进行工艺验证,并评估过度反应对中间产品及成品带来的质量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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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6-23 17: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明白 ,接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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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 16: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尾料的处理是允许的吗?实际情况中,尾料都可以处理而且结果都挺好,一般比第一次做的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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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5 23: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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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8 10: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明白 ,接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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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7-26 13: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要有条件限制的,这样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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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 10: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学习!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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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 16: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返工是针对不合格品的或者过程偏差等。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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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3 10: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返工程序    偏差管理   变更控制程序   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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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0-10-11 13: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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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神
发表于 2022-7-13 18: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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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0 12: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料药与制剂的工艺差异,对返工的理解也带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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