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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朱小美 于 2016-8-19 16:51 编辑
原文作者:谢亚
关于生产工艺核对的建议:定期修订变更指导原则,别让正常的设备变更累积成行业违规生产的堰塞湖
1、国家局本次工艺核对征求意见稿关于变更处理的依据仍然依据现有2005、2008年制定变更指导原则,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在变、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在变,变更指导原则是否也应定期进行修订,以适应技术发展、设备提升、监管理念等变更变化,现有变更指导原则将正常的设备变更累计放大变成整个行业的合规性问题。比如为符合2010版认证需求,注射剂车间大都进行了升级改造或新建,大部分注射液生产的灭菌柜发生变更、对应的装载方式均发生变化;大部分冻干粉针冻干机容量和性能发生变化、对应冻干曲线和冻干时间均作了调整,上述变化企业均作了响应的变更验证,但大都没有向国家局提交变更的补充申请。现有变更指导原则把上述变更定位Ⅲ类变更,是否意味行业大部分变更都是未经过批准的不合规生产。
2、能否对变更指导原则中的分类和管控权限重新进行制定,明确各类变更控制权限,明确那类变更权限归企业自行验证后决定、那类变更由省局备案或批准、那类变更由国家局备案或批准。
3、分类整理各剂型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关键指标,在指导原则中从严细化变更需企业研究的关键内容,规范企业自主开展相应研究行为,但在变更分类中酌情降低同原理设备变更类别,别让企业一个灭菌柜变更、一个冻干机变更,对应生产的所有品种都成为违规生产的堰塞湖。
4、关于提交工艺参数详略程度,建议以工艺过程的关键参数为主线,宜粗不宜细,尤其设备工作参数,否则任一设备变更都把该车间生产的所有品种工艺参数定性为变更需上报批准的变更,企业与监管应对的可及性都难以为继,为应对变更可能又出现一个比再注册工作量要庞大的多的变更与监管队伍,否则很可能在本次处方工艺核查理顺5年之后,又累积成行业违规生产的堰塞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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