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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典/标准文件] 急求:有关物质对照溶液系统适用性的RSD到底几个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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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0-22 10: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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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心清如水 于 2016-10-22 10:56 编辑

1.中国药典高效液相色谱法下,重复性项下规定如下:用于评价色谱系统连续进样时响应值的重复性。采用外标法时,通常取个品种项下的对照溶液,连续进样5次,除另有规定外,其峰面积测量值得相对标准偏差应不大于2.0%。
个人理解:没说对照溶液多大浓度,即无论高低浓度,无论含量还是有关物质的,只要5针连续进,对于仪器重复性的要求就是RSD≤2.0%

2.紧接着在该色谱测定法项下,加校正因子的主峰分自身对照法中,又说:测定杂质含量时,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杂质限度,将供试品溶液稀释成与杂质限度相当的溶液作为对照溶液,进样,记录色谱图,必要时调节灵纵坐标范围。。。。。。除另有规定外,通常含量低于0.5%的杂质,峰面积相对标准偏差应小于10%;含量在0.5%-2%的杂质,峰面积的RSD应小于5%。。。。。。
个人理解:感觉已经与重复性矛盾。不知怎么是正解。

3.在本药典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中,关于重复性,列了个表3:样品中待测定成分含量和精密度RSD可接受范围。(见图片)
个人理解如下:假设某产品中一个杂质含量为0.1%,则其重复性RSD应<3%。即该待测样品同一个溶液(即同一浓度),重复进样6份,这个0.1%的杂质峰面积其RSD应<3%

上述三处,每一个单独理解,我感觉都明白。1是说的仪器重复性;2是说的结果的重复性;3是说的方法的重复性。但是综合在一起,真正指导一个具体的产品分析方法制定时,我搞不懂这三个之间怎么综合运用。比如:我现有一产品,有关物质采用主成分自身对照外标法,主成分对照溶液用待测样品稀释1000倍得到,主成分自身对照峰面积在14000左右,待测样品中的已知杂质含量水平为0.02%-0.05%,即远低于0.1%。我现在要制定该有关物质项下的系统适用性相关参数的标准限度,对照溶液进5针,这个5针的RSD限度结合上述三个规定,怎么制定才是最合理的?仅遵照1制定,则应RSD≤2.0%;仅遵循2制定,则应RSD<10%;仅遵循3制定,则RSD应<3%?
求精通药典的大神给指导一下,本人实在很迷茫。。。。。。谢谢!

QQ图片20161022103737.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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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3-14 14: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感觉第一个是指的对照品溶液,第二个是指的自身对照溶液,这两个都是通用的标准。而指导原则则是套用的欧美药典的形式,确定RSD的前提是你已经确定了限度标准,比如你定0.1%,那就3%,因为你看2中有一句:除另有规定外。而指导原则上没有这句话,所以以指导原则为准。欢迎大家来围攻,互相切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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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2 10: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急求:有关物质项下对照系统适用性溶液RSD几种理解?

本帖最后由 心清如水 于 2016-10-22 10:56 编辑


1.中国药典高效液相色谱法下,重复性项下规定如下:用于评价色谱系统连续进样时响应值的重复性。采用外标法时,通常取个品种项下的对照溶液,连续进样5次,除另有规定外,其峰面积测量值得相对标准偏差应不大于2.0%。
个人理解:没说对照溶液多大浓度,即无论高低浓度,无论含量还是有关物质的,只要5针连续进,对于仪器重复性的要求就是RSD≤2.0%

2.紧接着在该色谱测定法项下,加校正因子的主峰分自身对照法中,又说:测定杂质含量时,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杂质限度,将供试品溶液稀释成与杂质限度相当的溶液作为对照溶液,进样,记录色谱图,必要时调节灵纵坐标范围。。。。。。除另有规定外,通常含量低于0.5%的杂质,峰面积相对标准偏差应小于10%;含量在0.5%-2%的杂质,峰面积的RSD应小于5%。。。。。。
个人理解:感觉已经与重复性矛盾。不知怎么是正解。

3.在本药典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中,关于重复性,列了个表3:样品中待测定成分含量和精密度RSD可接受范围。(见图片)
个人理解如下:假设某产品中一个杂质含量为0.1%,则其重复性RSD应<3%。即该待测样品同一个溶液(即同一浓度),重复进样6份,这个0.1%的杂质峰面积其RSD应<3%

上述三处,每一个单独理解,我感觉都明白。1是说的仪器重复性;2是说的结果的重复性;3是说的方法的重复性。但是综合在一起,真正指导一个具体的产品分析方法制定时,我搞不懂这三个之间怎么综合运用。比如:我现有一产品,有关物质采用主成分自身对照外标法,主成分对照溶液用待测样品稀释1000倍得到,主成分自身对照峰面积在14000左右,待测样品中的已知杂质含量水平为0.02%-0.05%,即远低于0.1%。我现在要制定该有关物质项下的系统适用性相关参数的标准限度,对照溶液进5针,这个5针的RSD限度结合上述三个规定,怎么制定才是最合理的?仅遵照1制定,则应RSD≤2.0%;仅遵循2制定,则应RSD<10%;仅遵循3制定,则RSD应<3%?
求精通药典的大神给指导一下,本人实在很迷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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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0-22 10:5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起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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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2 13: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别沉下去啊,我着急得到指导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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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4 08:5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斑竹别只是合并,希望大师们给些指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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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4 10: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你有关物质的含量来定RSD值,根据表3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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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5 12: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海英杨 发表于 2016-10-24 10:08
根据你有关物质的含量来定RSD值,根据表3来定。

为什么不是根据仪器重复性或主成分自身对照法中表述的那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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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0-25 16:52: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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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0-25 16: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是个好问题,究竟应该按照哪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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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10-25 17: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是两个问题,系统重复性和方法重复性。
系统重复性主要是考查对于一个特定方法,仪器是否影响检验结果,与样品无关。系统重复性一般对于主成分测定(例如含量、溶出度等),一般的RSD要求为1.0%到2.0%;对于杂质,在报告阈值下比较公认是10%,高于报告阈值可适当加严要求。
而对于方法重复性,药典附录中的那个指南的限度要求不知道是哪位神仙创造的。由于一个检验方法通常我们可以认为有三个影响检验结果的因素:样品、制备和检测。其中检测就是系统重复性的要求,制备是指样品从固体到溶液的一个过程,样品就是指批内差异。其中影响最小的一般我们会认为是仪器检测,其次是样品制备,最后是样品。写指南的人可能是做API出身的,所以根本没有考虑到样品本身的不均匀性带来的影响,也没有考虑有些样品制备方法非常复杂,甚至有的还需要衍生化,所以那个标准根本是不可能具有通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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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0-25 17: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hongwei2000 发表于 2016-10-25 17:13
说的是两个问题,系统重复性和方法重复性。
系统重复性主要是考查对于一个特定方法,仪器是否影响检验结果 ...

也就您经验丰富才能这么说,换我们这重点管理是卫生的领导,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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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5 17: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在南京的新版药典培训会上,特意向老师提了楼主的问题……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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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没给个答案吗?总有几句话吧。  发表于 2017-4-9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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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1-25 14: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想知道答案,看来只能是帮顶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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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9 14:17: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1.个人觉得重复性只是针对含量测定的外标法和内标法
2.主成分自身对照法重复性可用对照液的峰面积来考察
3.峰面积的RSD和结果的RSD并不是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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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11-23 13:54: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个好问题,希望早日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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