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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红茶. 于 2017-11-24 08:19 编辑
本次财政部的采购信息公告实际上是两份,第四百九十七号&第四百九十八号,以下内容是综合了两份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九十七号、第四百九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资料管理系统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01-174130030080)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Synchrogenix Information Strategies, LLC(以下称投诉人)
EXTEDO GmbH(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Delaware Corporate Center II, 2 Righter Parkway Suite 205 Wilmington, DE 19803
Einsteinstrasse 30, 85521 Ottobrunn, Germany
被投诉人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
被投诉人2: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
相关供应商:LORENZ Archiv-Systeme GmbH(以下简称LORENZ)
地址:Eschborner Landstrasse 75, 60489 Frankfurt/main, Germany
二、基本情况
Synchrogenix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应为货物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至少应占总分值的30%,而不应是26%。2.顾维军与LORENZ错综复杂的关系可能影响本项目的公平、公正。3.竞争性磋商程序存在诸多反常。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EXTEDO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前期评估小组中的行业代表黄娜在评审过程中为LORENZ的响应文件答辩小组成员,评估小组成员存在利益冲突。2.评分标准中一些分值的设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值设定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本项目中,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三家供应商均为境外公司,不具备上述条件,不是适格的政府采购供应商。由于本项目采购行为违法,本机关不再对投诉事项逐一进行审查。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针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供应商推荐程序及竞争性磋商现场组织的问题,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2017年11月10日
当时的供应商推荐名单里,就三家公司,全都是外企,全都在上面两份公告露脸了。
Synchrogenix、EXTEDO两家投诉的内容,我是吃瓜群众,我不知道到底说的啥。但是财政部SAY NO的理由我还是有点点清楚的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这条重点在“供应商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这跟供应商是不是外资企业有个什么天然、必然的关系?外资企业中标的项目海了去了。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 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资料管理系统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编号:0701-174130030080)
里面可是明确允许外资企业投标的:
CDE和ITC还没笨到这个地步,直接在开始的文件就白纸黑字把违反法律的条款写在文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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