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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鹤城 于 2017-12-18 21:55 编辑
为了参加蒲公英医药论坛正在举办的《蒲公英第三届"梅特勒-托利多"杯“年终”“总”“结”有奖征文活动》征文活动,也为了写出自己多年的心中疑惑,写下了本文《年终总结-请原谅,我错了!》,期望大家共同探讨。
2010年,我第一次接触《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也就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七十九号》时,我就将 “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理解错了。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既然GMP是质量管理体系(QMS)的一部分,那么GMP的广度肯定不如QMS了。那么为什么经常听说有收回GMP证书的,而很少听说收回QMS证书呢?也很少听说某企业被收回GMP证书后,同时也被收回QMS证书了呢?按我的理解,GMP是QMS的一部分,如果企业体系达不到GMP的要求,肯定也就达不到QMS的要求。既然要收回GMP证书,也应该收回QMS证书。事实上,有收回GMP证书的实例,但没有听说过收回QMS证书的实例。请原谅,我错了!有的事情真不应该用逻辑来推理的。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如果这样理解“GMP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GMP要求都达不到肯定是不能生产药品了”,所以收回GMP证书药企就不能生产了。如果收回QMS证书的话,那就更不能生产了。如果我们药企要有更好的发展前景,是不是首先做到GMP,然后再追求达到QMS要求呢。但事实上,药企却看重的是GMP,看轻的是QMS。 请原谅,我又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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