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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鉴于医务界部分医生对匹多莫德制剂疗效提出质疑,CFDA通知各生产企业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并于3年内将评价结果报CDE。这不是第一次已上市药物临床有效性受到质疑,CFDA要求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如2017年CFDA也曾要求莎普爱思滴眼液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估计也不会是最后1例。 个人上网查了一下,除中国外,只查到匹多莫德在意大利通过INP程序批准上市,以“PIDOTIMOD”为关键词,没有查到FDA批准上市,也没查到欧盟通过集中审批程序(CP)或互认可程序(MRP)批准上市。也就是说,从某种角度讲,这个药物并不被普遍看好,在中国市场被“疯卖”确实有点值得怀疑。 不过既然已经批准上市,当年肯定也是得到过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支持的。所以建议CDE将当年的数据调出来,用现行标准审查,看是否存在问题?如果当时的资料确实不能证明其有效性,那么就应考虑暂停上市而不是等3年再说,如果真的无效,患者这3年的损失谁承担?从某个角度讲,有效性问题本身就是最大的安全性问题。所用药品无效,耽搁患者临床正确治疗时机,延误病情,后果严重。 当然,如果当时的资料的确能够证明其有效性,或者通过厂家补充资料能够证明其有效性,就没有必要重新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毕竟临床试验资源也是很宝贵的。特别是原研POLICHEM S.R.L.公司的POLIMOD进口注册资料,如果能有效证明其有效性,和风险效益比是正的,国内那些仿制药就更无须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了,而只需要通过已有的数据,或补充提交数据证明与原研POLIMOD一致就行了。 总之,药品能否上市的唯一金标准只能是安全性和有效性,即效益大于风险。患者不是小老鼠,不应承担3年的用药风险。同时,社会资源是有限的,用于这里就不能用到那里,应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能节约的应该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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