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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6030-2018《制药机械(设备)在位清洗、灭菌通用技术要求》
12 清洗与灭菌质量标准 12.1清洗效果应保证指定残留物总量低至不影响下批药品质量,灭菌效果应达到无菌药品的无菌保证值。 12.2 对于生产非高毒性、非高活性、非高致敏性药品的制药机械(设备)清洗后残留物限度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目检不得有可见的残留物,干燥无气味: b) 在取样淋洗液中查验前一制剂药品残留物含量应不超过最小日治疗量的1/1000; c) 在取样的淋洗液中查验前一批原料药在更换后产品中的残留含量应小于10X10^-6; d) 在取样的淋洗液中查验清洗剂的残留含量应小于10X10^-6; e) 擦拭法取样的残留限度标准应按8.1.11的三种计算法计算出的最小限度值作为擦拭取样单位面积残留合格标准。 12.3 清洗后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注射用水冲洗的淋洗水取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规定的注射用水微生物和内毒素标准,微生物限度应小于10CFU/100mL;内毒素应小于0.25 EU/mL;TOC≤0.5mg/L。
b) 纯化水冲洗的淋洗水取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规定的纯化水微生物和内毒素标准,微生物限度应小于100CFU/mL;TOC≤0.5mg/L。
上面的微生物标准和TOC是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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