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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 β-内酰胺类药品共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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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4-22 11: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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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大家个问题:近期在关注一个问题,请教下大家,2010版法规明确规定:β-内酰胺类药品应当专用设备、设施。那如果我生产的2个品种均为(β-内酰胺类药品),那我这2个品种能否共线生产呢?还是共线生产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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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4-22 12: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均为β-内酰胺类药品,我认为可以共线生产,只是共线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必要的清洁验证
我的理解法规中规定的β-内酰胺类药品专用设备、设施。是指不要与非β-内酰胺类药品共线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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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8-4-22 19: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ysx01234 于 2018-4-22 19:21 编辑

楼上解释没有问题,但最好还是专门车间专门设备。

共用设备则必须在换产品前进行彻底清洗,当然最好这2个产品的最终API为同一个物质,比如中间体A和成品共线,中间体A和中间体B共线,或中间体B和成品共线。举例,中间体可以是美罗培南母核或侧链,成品为美罗培南,那么美罗培南第一步合成设备可以母核的生产设备共用,但精制要进洁净区了,则洁净区内设备不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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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4-22 22:58: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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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8-4-23 09: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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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4 07: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风险评估,具体产品,没有相互危害可以共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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