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建立药品全生命周期规范性、真实性、可追溯性,成为药品行业发展的大方向,只有确保药品研发、生产、运输、使用、质量控制原始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可追溯性,科学性才能保证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生产、使用。
一、原始资料的定义
1、原始资料是与申报或呈报资料相对而言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石,后者则是前者结论性、成果性的汇总。没有前者的规范管理,就无从证实后者的真实性。
2、药品研发中的原料资料包括:原始实验记录以及其它用来支持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材料,如:领料单、销售采购小票、科研委托协议、实验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实验动物等材料来源的票据、临床实验中的体检表、药学研究中设备使用记录等。
二、药品注册管理法对原始资料相关规定及要求(2017年10月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十六条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制备的,应当对受托方的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或者对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意见进行审查。受托方应当遵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保证药物研究及制备过程规范、全程可追溯。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药品注册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性文件和充分详实的研究资料,证明药物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对全部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和规范性负责。
申请人应对注册相关的全部资料、数据进行完整的、妥善的保管,满足溯源检查要求,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需要时进行调阅、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基于风险的监督检查体系。检查可分常规检查和有因检查,常规检查是按照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和审评需求启动的检查;有因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等因素而发起的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包括对临床前研究、药物临床试验、批准上市前的生产、上市后变更及再注册等环节进行的检查,以验证申报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监督检查信息均可作为技术审评的依据。
第五十条 研究者应熟悉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规范及操作规程等,熟悉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和试验药物相关信息。研究者应遵循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确保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对任何偏离试验方案的行为都应记录并给予合理解释,及时告知申请人和伦理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审评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上市许可申请:
(五)根据现场检查和/或注册检验结果,判定该申请在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严重缺陷的;
(六)在注册管理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或备案信息不真实或者发现涉及真实性问题申请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七)研究项目设计和实施不能支持对其申请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评价的;
第一百七十条 在审评审批期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品种的风险、审评需要以及被检查机构历史检查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一百八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报药品注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该品种的药品注册申请,1年内不受理其所有药品注册申请;已受理的不予批准。药品监管部门将组织对该申请人此前获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追溯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撤销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所有药品注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报送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八十六条 药品注册申请材料造假涉嫌犯罪行为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
三、研发原始资料规范、完整性、原始性意义
因为它是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求证材料
原始资料的核心便是真实性
保证真实性的条件——原始性
体现原始性的基础——完整性
考察完整性的要求——规范性
信息性、知识性是它的一般属性,而原始记录性则是其本质属性;
四、原始资料规范性目前存在的问题
核查稽查中,经常遇到原始资料档案: 无可追溯性:无实验设备使用记录、无负责人实验人签名;无可重复性:无详细试验过程记录、无试验问题的记录;无可参考性(保留):无具体试验方案、无具体试验方法;回忆录式、复制式、简化式的原始资料;申报资料的重抄或追忆、申报资料多于原始档案;无试验设计 、无试验日期、无操作人员签名、无每天观察记录、数据随意涂改、取舍。反映了研发单位对原始资料记录、档案管理认识和重视的严重不足,所提供的原始资料缺乏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
五、如何做好原始记录
药品原始记录原则:做什么写什么。
最基项应包括:何时何地做?做什么?怎么做?谁做。原始记录的真实性是做出来的,写是反映做的过程,签名则保证人员负责(有人可问)。
原始性:试验过程中的实验内容都一一记录,特别是没有写入申报资料的内容。
真实性:按照试验的步骤、顺序如实记录。
逻辑性:记录数据与申报资料要对应不应有缺项、漏项,不应有不 合逻辑的事项(实验过程与结论;系统性的研究中前后结论有无相悖)。
申报资料是提取实验中成功和可行的那一部份失败或不可行的部分不体现在申报资料中,但应该存在于原始记录中。
只有原始的、真实的实验记录才能反映实验时的真实情况和状态;实验条件是要逐步完善和优化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这种完善和优化的过程。真实的实验结果和数据是经得起重复和检验的。
只有建立起规范、真实、可追溯的质量管理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才能保证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附件 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暂行规定
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加强药品研究监督工作,保证药品研究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是药品研究机构撰写药品申报资料的依据。真实、规范、完整的实验记录是保证药品研究结果真实可靠的基础。《规定》的发布与实施,有利于药品研究机构规范药品研究实验记录,保证药品研究质量。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药品研究机构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本辖区药品研究机构规范实验记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和实施中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规定》对药品研究中实验记录提出了基本要求。各药品研究机构可根据本机构所从事药品研究领域的特点,遵照《规定》中的原则,制定适合本机构研究特点的具体办法。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0年一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研究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研究实验记录真实、规范、完整,提高药品研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档案法》以及药品申报和审批中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国为申请药品临床研究或生产上市而从事药品研究的机构,均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是指在药品研究过程中,应用实验、观察、调查或资料分析等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记录或统计形成的各种数据、文字、图表、声像等原始资料。
★第四条 实验记录的基本要求:真实、及时、准确、完整,防止漏记和随意涂改。不得伪造、编造数据。
★第五条 实验记录的内容通常应包括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设计或方案、实验时间、实验材料、实验方法、实验过程、观察指标、实验结果和结果分析等内容。
(一)实验名称:每项实验开始前应首先注明课题名称和实验名称,需保密的课题可用代号。
(二)实验设计或方案:实验设计或方案是实验研究的实施依据。各项实验记录的首页应有一份详细的实验设计或方案,并由设计者和(或)审批者签名。
(三)实验时间:每次实验须按年月日顺序记录实验日期和时间。
★(四)实验材料:受试样品和对照品的来源、批号及效期;实验动物的种属、品系、微生物控制级别、来源及合格证编号;实验用菌种(含工程菌)、瘤株、传代细胞系及其来源;其它实验材料的来源和编号或批号;实验仪器设备名称、型号;主要试剂的名称、生产厂家、规格、批号及效期;自制试剂的配制方法、配制时间和保存条件等。实验材料如有变化,应在相应的实验记录中加以说明。
★(五)实验环境:根据实验的具体要求,对环境条件敏感的实验,应记录当天的天气情况和实验的微小气候(如光照、通风、洁净度、温度及湿度等)。
★(六)实验方法:常规实验方法应在首次实验记录时注明方法来源,并简述主要步骤。改进、创新的实验方法应详细记录实验步骤和操作细节。
★(七)实验过程:应详细记录研究过程中的操作,观察到的现象,异常现象的处理及其产生原因,影响因素的分析等。
★(八)实验结果:准确记录计量观察指标的实验数据和定性观察指标的实验变化。
★(九)结果分析:每次/项实验结果应做必要的数据处理和分析,并有明确的文字小结。
★(十)实验人员:应记录所有参加实验研究的人员。
★第六条 实验记录用纸
(一)实验记录必须使用本研究机构统一专用的带有页码编号的实验记录本或科技档案专用纸。记录用纸(包括临床研究用病历报告表)的幅面,由研究单位根据需要设定。
(二)计算机、自动记录仪器打印的图表和数据资料,临床研究中的检验报告书、体检表、知情同意书等应按顺序粘贴在记录本或记录纸或病历报告表的相应位置上,并在相应处注明实验日期和时间;不宜粘贴的,可另行整理装订成册并加以编号,同时在记录本相应处注明,以便查对。
(三)实验记录本或记录纸应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或挖补;如有缺、漏页,应详细说明原因。
★第七条 实验记录的书写
(一)实验记录本(纸)竖用横写,不得使用铅笔。实验记录应用字规范,字迹工整。
(二)常用的外文缩写(包括实验试剂的外文缩写)应符合规范。首次出现时必须用中文加以注释。实验记录中属译文的应注明其外文名称。
(三)实验记录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有效数字的取舍应符合实验要求。
★第八条 实验记录不得随意删除、修改或增减数据。如必须修改,须在修改处划一斜线,不可完全涂黑,保证修改前记录能够辨认,并应由修改人签字,注明修改时间及原因。
★第九条 实验图片、照片应粘贴在实验记录的相应位置上,底片装在统一制作的底片袋内,编号后另行保存。用热敏纸打印的实验记录,须保留其复印件。
★第十条 实验记录应妥善保存,避免水浸、墨污、卷边,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不丢失。
★第十一条 实验记录的签署、检查和存档
(一)每次实验结束后,应由实验负责人和记录人在记录后签名。
(二)课题负责人或上一级研究人员要定期检查实验记录,并签署检查意见。
(三)每项研究工作结束后,应按归档要求将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