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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药品批准文号没有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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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11-20 18: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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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5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就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鲁17执432号之五)答复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能否查封药品批准文号的答复》((2010)执他字第2号)意见,“药品批准文号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许企业生产的合法标志,该批准文号受行政许可法的调整,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药品批准文号不应进行查封”。我局对药品批准文号的管理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执行。类似问题,2016年,CFDA在《总局办公厅关于协助执行药品批准文号查封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6〕598号】中,也做过相同的回复。但个人认为,药品批准文号不具有财产价值的判断,个人觉得值得商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也就是说,药品并不是谁想生产就可以生产的,必须要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这样,药品批准文号就是一种稀缺资源。在经济学上,稀缺产生价值。药品批准文号制度,限制了人们生产某一药品的自由,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者即享有某种特权,可以生产某种药品获取利益;而没有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者则就没有生产某种药品的权利或机会。因此,药品批准文号是一种可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能无限供给,当然具有经济价值,具备财产的属性。
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说,“药品批准文号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许企业生产的合法标志,该批准文号受行政许可法的调整,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呢?这是因为,类似于药品批准文号一类的特殊许可,本质上是政府的市场管制行为,是对市场机会资源分配的行政行为。这种权利源自于行政管制,受公法调整,且具有很强的身份性,是一种不可转让的权利。离开特定的主体,这种许可即失效或作废。因此,许可的内容本身不具有财产内容,不是民法上的财产。
但是,许可本身为被许可人创造了一种“事实上的财产权”,具有一般财产权的合理内核, 即具有一定价值且可以排他地享有。举例说,汽车驾照属于一种特殊许可,驾照持有者无权将驾照转让给他人使用,所以不具有民法上的财产权。但持有汽车驾照,可以从事司机职业,在职业竞争中具有一定优势,至少可以带来生活上的一定便利性,因此是一种“事实上的财产权”。虽然驾照不能转让,但如果你雇佣一个司机为你工作,事实上就等于“驾照”为你服务了。
同样,药品批准文号毫无疑问具有非常大的经济价值,否则企业就不可能投入那么多资源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一个药品批准文号的批准与否,会导致一个一家上市公司股价的大幅度波动。不过药品批准文号本质上属于一种资格,具有人身性,权利人对之不能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等处分行为。但是,这只是说药品批准文号不能脱离原主体独立处分,在企业分立、合并、转让等资产变更或重组时,还是可以作为企业整体财产的一部分,与企业一同转让和处分的。也就是说,行政许可事实上在某种条件下是可以转让的。除了以上例子,典型的就是出租车牌照,一个牌照的价值往往大大超过出租车实体本身。药品批准文号也是一样的,没有批准文号,光有厂房设施,这样的药企能有什么价值?
个人认为,尽管目前法学界普遍认为,行政许可不应成为法律上的财产。但这显然是一种消极态度,而解决问题的出路应当是,规范这种由行政许可形成的事实上的财产,确保其持有、转让、查封、扣押等处分方式不侵犯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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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11-20 19:04: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搞药的,你去考虑法律问题。服气。是不是GMP解读过多了。

点评

岂止是法律问题,计算机安全性可靠性都得你搞药的去考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11-20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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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8-11-20 19: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早就说没有财产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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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8-11-20 20:56: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亳州同仁 发表于 2018-11-20 19:04
一个搞药的,你去考虑法律问题。服气。是不是GMP解读过多了。

岂止是法律问题,计算机安全性可靠性都得你搞药的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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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8-11-20 23: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个药企的药品批准文号,应该看作是该企业的隐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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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8-11-21 08: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批准文号没有财产价值,药品批准文号认可的技术有财产价值。
相同的,GMP证书也没有财产价值,只是GMP认可的硬软件有财产价值。GMP证书被收回,不是政府剥夺企业财产,而是政府不认可这个企业硬软件达标。
药企很容易理解这些。一批产品,有合格质检报告和没有合格质检报告价值是不一样的。但这是由产品质量决定,而不是质检报告决定。如果质检报告有财产价值,那我把合格质检报告贴在一堆泥巴上,是不是这堆泥巴也具有和药品一样的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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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11-21 08: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8-11-20 19:44
一早就说没有财产价值了。

正常生产的好说,一年生产不到一两批的,还得花钱供着,还得象征性的每年生产那么一点点,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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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8-11-21 08: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价值那就要看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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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8-11-21 08:3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解释的确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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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11-21 08: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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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11-21 09: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的批准文号是药企的无形资产,具备财产价值。其获得也是企业在生产人员、质量体系、厂房环境、设备设施、仪器、管理和操作文件等条件符合制药要求后药监部门发放的准入许可,是建立在有形资产的基础上获得的无形资产。只不过有其特有的两点:1.资产的具体价值要根据该企业的制造成本(包括扣除财务成本和销售成本而最终的利润率)和市场占有率等综合来计算;2.批准文号在目前法规下,只针对本企业有效,不经药监部门批准转移,就是废纸,确实不具备价值。
    所以说:1.药品批准文号有资产价值;2.不能像一般企业的资产那样作为资产标的物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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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8-11-21 09: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没有争议的,仅仅是行政许可文件,没有财产价值,所以也无法转让,如果买卖也是产品技术的买卖。产品技术则不同,可以转让,有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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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11-21 15: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dengjianyyy 发表于 2018-11-21 08:09
药品批准文号没有财产价值,药品批准文号认可的技术有财产价值。
相同的,GMP证书也没有财产价值,只是GMP ...

比较赞同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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