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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蒲公英 于 2019-1-16 07:27 编辑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将为期三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试点工作期限延长一年,以期更好总结试点经验。
试点期间,MAH制度十个试点省(市)均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产生可供参考的经验同时,为新的监管也探索了很多路径。
来源:知药学社 搜索公众号:eamorg
重要提示:(信息可能不实,非官方正式版本,仅供讨论,请勿转载)
近日,某省局组织召开了全省MAH试点会,重点说了以下这几件事情:
1、要求企业自建邮箱,在自己建立的邮箱内填报被核查的内容,简单来说,就是企业自己特定的人员可以看,药监检查人员可以看,企业自己要对自建邮箱的安全负责。
2、要求企业在自己建的邮箱内填报被核查内容,包括:
1)首次报告:产品工艺(含处方),人员(直接接触药品所有人员),生产及检验设施设备,物料,质量管理(委托、召回、不合格、审计等),还有工艺规程,操作SOP,验证,综合安全信息;
2)变更报告:所有重大、一般、微小变更,变更实施后20个工作日上传,要提供变更前生产的所有批次和批量信息,建议对变更台账进行更新;
3)年度报告:品种获批后次年一季度内填报完成,包括生产、上市、变更、偏差、药物警戒等。
3、凡是MAH品种均需要填写上报,是强制要求,并有如下规定:
1)填报内容不要遗漏,删除、修改均会有追踪记录;
2)变更、偏差要真实、不能瞒报;首次报告是基础数据信息,更新的变更才是药监关注的重点,不变是最好的;
3)企业填报内容是安监飞检和注册检查的主要依据,是安监和注册联动的信息无缝对接;
4)为国家将来的知识档案上报(建立云数据库等),先试先行提供信息基础和试行经验,国家将来可直接抓取这些数据。
现在,只是征求意见阶段,还没有正式实施,大家看了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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