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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精华制药集团南通有限公司垄断案中止调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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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3-8 20: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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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精华制药集团南通有限公司垄断案中止调查决定
  • 索引号:
  • 2019-1552036278765
  • 主题分类:
  • 公示公告
  • 文号:
  • 苏市监案中字[2019]1号
  • 所属机构:
  • 反垄断局
  • 发文日期:
  • 2019年03月08日




原江苏省工商局于2016年7月起对精华制药集团南通有限公司涉嫌垄断行为开展调查。机构改革后,此案件由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继续调查。2019年2月20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对本案中止调查,现予公告。
                                                                                    2019年3月8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垄断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
苏市监案中字〔2019〕1号
                                                            
当事人:精华制药集团南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60157894L
法定代表人:吴玉祥
住所:如东县沿海经济开发区滨海三路20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原料药[扑米酮、保泰松、(抗肿瘤药:氟尿嘧啶)、(丙硫氧嘧啶、氟胞嘧啶、吡罗昔康、替诺昔康)、(二类精神药品:苯巴比妥)]生产;药品技术研发;化学品销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2月,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分别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及原江苏省工商局匿名举报,称当事人拒绝将苯巴比妥原料药直接卖给下游药品生产企业,而将原料药交由商丘市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新先锋)等企业销售,大幅提高销售价格。2016年7月15日,依照原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本局对当事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了解,2013年7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当事人生产的苯巴比妥原料药除了向商丘新先锋、河南万隆医药公司等零星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持续销售,及向山西两家药品生产企业各销售一笔外,未向国内的其它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该原料药。在此期间,当事人的部分老客户及国内多家药品生产企业向当事人提出购买该原料药请求时,均被当事人拒绝。当事人拒绝交易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规则,侵害了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的利益。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表示要及时整改,希望本局能够中止调查。
2017年11月16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本局提交了《中止调查申请书》,承诺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更加关注社会责任的履行,合理调整和控制好苯巴比妥产品的价格。
2.向下游制药企业,特别是原先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寄发函件,告之他们随时可到公司购买苯巴比妥等原料药。
3.积极拓展市场,不倚重重点客户,对生产、经销企业一视同仁,从而避免出现“一家独大”的情形。
4.加强自身营销队伍建设,加强对国家竞争执法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教育与管理,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当事人表示,如果违反承诺,将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处罚。
反垄断执法的目的是制止垄断,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考虑到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及危害性认识比较深刻,如其提出并积极予以落实的整改措施能够消除和挽回其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即达到了反垄断执法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1.对本案中止调查。
2.当事人应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局提交履行承诺情况的书面报告。
3.对当事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及《工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将对本案恢复调查。
4.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承诺,符合承诺效果的,本局将依法对本案终止调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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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9-3-8 23: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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