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直属单位,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的要求,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开展选调驻疫苗生产企业检查员报名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推荐范围
本次推荐范围为全省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符合选调条件且已经进行公务员(参公)登记以及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原食药监系统转隶到外系统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岗位及人数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吉林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吉林省疫苗检查中心)本次选调驻疫苗生产企业检查员共计14名,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单位地点在长春市绿园区崇文路669号。
岗位描述:驻疫苗生产企业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收集质量安全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向派出部门报告情况并提出建议。对每家企业派驻检查员不少于2人,实行定期轮换、挂牌公示。检查员对派驻期间的行为终身负责,失职渎职的终身追责。
(三)推荐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思想品行,以往表现无不良记录;德才兼备,公道正派,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勤奋敬业,甘于奉献,服从组织决定,作风严谨,廉洁奉公。
2.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药品法规把握能力,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能够较好履行驻厂监督检查职责,善于发现问题,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能及时向派出部门报告情况并提出建议。
3.报名推荐对象应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药学、药物化学、药剂学、药物分析学、微生物与生化药学、药理学、中药学、微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生物医学工程、制药工程、生物工程、免疫学、病原生物学、临床医学等专业或相关专业。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依照《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和药品GMP要求开展检查工作的能力。从事过疫苗研究、生产监管或有生物制品企业相关工作经历者和GMP检查员优先考虑。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推荐: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新录用公务员到招录单位工作尚在试用期或未满服务年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招聘单位工作未满试用期、服务期或对选调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5.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正式人员中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未满2年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工作且未满3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参加选调的其他情形。
二、推荐办法
采取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相合的方式进行,由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转隶的工作人员由原转隶机关负责通知、推荐。
(一)报名
各单位组织报名时,应上传以下材料电子文档(扫描或拍摄,电子文档须处理为jpg格式,大小控制在200KB至1000KB以内):推荐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含全日制和在职教育)、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奖励证书、近期2寸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文件应为jpg格式,50KB以下)。报名人员要严格遵守诚信承诺,逾期不再受理报名事宜。凡弄虚作假者,将取消选调资格。
(二)审核推荐
推荐人选应填写《吉林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吉林省疫苗检查中心)选调驻疫苗生产企业检查员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并由现任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现任职单位根据报名人员档案记录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推荐时同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推荐表》。
(三)资格审查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资格审查组,依据相关部门核定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确定拟选调人选,并深入人选所在单位进行考察了解,充分了解能力素质、德才条件、工作经历等。在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手续前,对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其拟选调人选资格并按照选调条件依次递补,其他原因不再依次进行递补。
三、公示、办理相关手续
(一)公示。对拟任职人选在本人工作单位和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的,安排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选调资格。
(二)办理手续。选调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安排返回原单位工作。
请各单位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动员到位。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431-81763377,联系人:徐晓莉。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