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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imqk 于 2019-4-8 09:57 编辑
一群业内人士在知药学社MAH社群平台深夜为中国MAH道路上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和出谋划策,如果问在这个行业谁是最可爱的人,我想是千千万万个像这样推动行业前行的人。
关于问题解答不一定会适合所有企业,但最少可以参考和探讨,希望我国在MAH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来越完善。
问题一 如果受托方没有仪器检测某一项目,是否能反委托MAH持有人(有该仪器)进行检测?还是MAH持有人自己检就可以?
有社员也遇到同样的问题::最近项目在申报中,有一些特殊项目检测仪器受托方没有,这个是MAH自己检验,然后结合受托方常规项目,作为MAH方自己出的检验报告,以后批准后MAH可能还是会自己检验受托方不能检验的项目,是不是不需要受托方进行委托呢?
观点1:有认为检验要看协议,最终产品是MAH放行,MAH检验可以,自己把控自己的产品,检验报告MAH出。
观点2:也有观点认为研发企业没有资格出上市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观点3:来自北美的业内人士分享了北美的一些经验:如果这一项化验是放行检验的一部分,这种情况下,一般是CMO工厂需要寻找可以做这个检验的外部化验室来完成。因为作为CMO,保证产品符合放行标准是必须的。
如果这一项化验不是放行检验的一部分,MAH应该考虑自己找化验室检验,或者付更高的费用给CMO来通过第三方检验。
这里面有一点需要澄清,产品在CMO的放行检验是完成对于MAH的责任,证明产品按MAH的要求生产出来了,而且CMO是按GMP的标准生产的。MAH在接受CMO的放行检验后,其QA要负责下一步对于市场营销的放行,这一步是作为产品拥有人,对于医药消费者的承诺,保证产品符合CDE批准的上市标准。
另外有观点认为作为MAH, 有实验仪器可以做CMO做不了的化验,那么CMO可以“委托”MAH完成这个实验,这是CMO的决定。CMO需要这个结果放行给MAH,也是MAH给CMO付款的根据。如果MAH“代替”CMO做这个实验,在日后可能的法律纠纷时,会有麻烦。不过,如果双方在质量协议里商定好,也未尝不可。
问题二: MAH和委托生产有什么区别吗?
有观点认为MAH是现有做法,委托生产是之前做法。从现在来看,委托生产审查相对较松,而MAH现场审查则非常严格。MAH出台目的之一,就是想替代之前的委托生产。如果MAH一旦正式出台,委托生产就退出历史舞台了。
目前有一技巧,可以先办委托生产,再转MAH。
MAH也是授权不授责,目前MAH持有人很多不懂生产和GMP,很矛盾,出事了就找MAH持有人。
问题三 MAH持有人没有能力自己审受托方,可以委托第三方去审计受托方的质量体系吗?
有观点很直接:MAH如果都有能力,干嘛还要找受托方,所以基于风险进行把控。如果MAH是研发企业,对生产或者GMP不了解,那么委托第三方去审计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当然,MAH和第三方之间需要签订相关的协议,第三方审计人员的经历背景之类的需要进行调查和评估。
归根结底如果法律和商业环境成熟,专业人做专业事情,大家就不会认为委托第三方有什么问题。
问题四 有些MAH持有人认为自己质量体系没有这方面人员,没有能力对物料供应商进行审计?只交给受托方生产企业来进行审计,可以吗?
物料供应商进行审计有观点认为要看MAH自己的质量体系文件如何规定,也就是对原料供应商的管理职责究竟是在MAH自己,还是规定了可以由受托方进行,根据MAH对药品质量负责的原则,关键的原料供应商审计委托给受托方肯定不合适,但一些辅料,如果受托方刚好也在用,那么可以通过对受托方的供应商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检查来将这部分职责划在受托方处,当然,协议需要说清楚这个事情。
问题五 MAH双方,技术转移时,是否非药典方法检验方法学,持有人方法学验证过一次,受托方还要再验证一次?
有观点认为持有人初步开发方法,数据交给受托方,受托方全验证。
有观点认为研发类的MAH,做分析方法验证更专业,受托方做方法确认就好,所以对于受托方完整的方法学验证并不一定需要,但是MAH和受托方之间的方法转移是必须的,受托方也应该至少对方法进行确认。
问题六 产品工艺验证批,使用物料可以由MAH持有人釆购后转受托企业使用吗?还是一定要由受托企业自己釆购?
有观点认为可以由受托企业自己釆购,但也可以不是。
有观点认为如果从供应链的角度,当然是受托方自己采购最好。所有的送货,入厂检验,放行都由受托方完成,控制好风险,但也不一定不能由MAH进行,只是MAH采购的物料,保证及时、准确,但这些物料的交接、检验,如何进行、由谁来承担都需要通过质量协议进行规定。
问题七 工艺验证批不上市,稳定性可以由MAH持有人自己进行吗?还是由受托企业进行?
有观点认为是受托方。
有观点认为 稳定性谁做在质量协议里规定好就可以了。
问题八 质量管理是MAH委托的核心,双方都应有较为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国外研发单位为什么大都不愿成为MAH持有人主体?
研发人不懂生产的质量管理套路,持有人质量体系相对比较薄弱。研发和受托方之间假如没有相互持股的关系,合作本来就不是平等的,MAH随时可以换人,受托方掌握了核心技术之后也可以单干,除非MAH和受托方早就有战略合作,比如受托方早期战略投资了MAH之类。
问题九 国外MAH持有人90%以上都还是药品生产企业?中国鼓励研发单位成为MAH主体,会有哪些风险?(大家可以给出自己的理解或现在自己企业的做法)
从深层次来说,药监系统想推进企业是药品生产质量第一责任人,站在这个角度,需要给MAH的HOLD足够的选择权利。研发和生产各有侧重点,相比较而言,GMP的体系要求算是高的,很多的研发企业其实质量管理水平很一般,对90%的国外MAH为生产企业这一数据表示怀疑,希望能看到出处,感觉我们是不是在国内都被忽悠了。
MAH不是要求持有人有能力履行做为责任主体的职责吗?应该有自己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吗?如果什么职责都委托,岂不是把自己的命运交给受托方或者第三方的裤腰带上。
有人举例自己做HOLDER,找CMO工厂。自己也作为CMO工厂,承接业务。最大的感慨是,无论对于HOLDER,还是CMO工厂大家实际上都没做好准备。不仅仅是质量技术,还有商务和法规。
正如观点认为这些疑问,都是因为无论对于MAH的HOLDER,还是CMO工厂,这些都是新鲜事物。国内缺少成熟的体系和制度支持,没有明确的法规,又不想照搬国外的,所以才试行又试行,所以大家都模糊。
对于MAH和CMO质量协议,现在只能双方协商,MAH强势还好,现实是MAH对受托方提条件时,弄不好CMO就不干了,所以质量协议模板理想是好的,现实执行很骨感。MAH要慎重选择受托方,行业口碑、成功案例、双向认证等等很重要,大家不都不都一窝蜂选择####……没有金刚钻就别揽瓷器活,持有人才几个QA,全体系不累死?这些都值得我们去反思。
讨论没有结果也不会有结果,因为不代表官方,因为都在摸索,但相信如果我们每个行业从业者都能够尽自己的力量从身边去积极推动,我们国家的MAH制度就一定会得到良性发展。
希望中国的MAH制度和MAH环境能够因为众多热爱着这个行业最为可爱的人的推动下健康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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