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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imqk 于 2019-6-4 18:07 编辑
——品竹山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处罚到人看似非常有震慑作用,但是治标不治本的措施,约束不了资本的铤而走险。
一、惩罚到人具体都有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一章法律责任提到的人有: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医疗机构聘用人员、药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如第一百一十二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其从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等等
二、被处罚的痛吗?
当然痛
对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当然痛,涉及到经济、职业生涯甚至刑事责任,最少在签字的时候以上人员会慎重考虑,在企业重大冒险抉择时肯定没有以前那么容易了。
但资本面对高利润的或重大损失的时候,上面这些人到底有多少真正决策权?这些人真的能拦得住吗?
很有限!
三、也许罚的都是打工的
我们看看身边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这些人有多少是真正的资本方或者是真正具有重大决策权利的人?特别对于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恕我孤陋寡闻,我就没见过是老板或股东来担任的,他们从来都是炮灰!就算法人,也许也有不是资本方的,或者幕后还有真正的指挥大棒的人。
企业遇到重大抉择的时候,和幕后的人意见向左的时候,这些人可以坚持,可以坚守最后的底线,但胳膊始终拧不过大腿。他们的最终结局要么转铺盖走人,要么安静的去擦屁股善后,现实中应该后者要多于前者吧。工资归谁发决定了最后的结局,你可以举报,但哪个企业没有些遗憾呢?
有时候换一个法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成本明显有利于冒险来的诱惑,质量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流动率高就是很好的证明。
十年内不受理?对于幕后指挥者来说换一个公司换一个法人是很简单的事情。
君不见有多少出事的企业幕后操纵者在其他地方又能东山再起而且还干着老本行,能耐其何?
四、谁才是幕后抉择者
幕后的股东们肯定是一支最大的力量。
我们纵观这些年问题药企,难道我们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在大是大非面前就没有坚持吗?我相信很多人都会去坚持,但在资本决定了冒险面前能翻天吗?显然翻不了天!
有人会说问题药企很多抉择股东可能不知晓,要罚就罚那些具体操作的。怎么可能?在一个企业重大抉择面前,作为可能是打工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能够不汇报就来做决定执行?幕后决策者对企业的大事会不知晓?我们不妨分析下,如果幕后决策者们知晓,相信这些事都是经过他们授意或者点头通过的,如果幕后决策者不知晓就是幕后决策者们的失职,也许这个风险更大。
五、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提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惩罚到人对于那些想走歪门邪道者具有一定震慑作用会有所收敛,但一旦有可观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幕后操作者也会有很多方法逃避现有法规的惩罚。这是我们制定者漏掉了吗?还是我思考的过于狭隘。但不能有法外之人,让所有违法者意识到善恶随人作,祸福自己招,做到三思而后行,才能真正具有威慑作用,也仅仅是威慑作用,如何从根本上去改善,还需要行业所有人的智慧。
建议:
1.惩罚到幕后的人 惩罚到人应该不只是企业明面上的人,也包括所有股东,只有让股东们和幕后真正的操纵者感受到了震慑,才能在大是大非面前义无反顾的做出对的决策。
2.建立健全处罚到人的法律基础 建立健全处罚到人的法律基础,有了法的支撑才能确保有法可依。
3.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机制,行业与社会信用机制接轨,让违法者无处藏身,这样才能让幕后的人即使有七十二变,也不能再换一个企业换一个名字就能够东山再起。
4.加强行业内职业道德教育
这一块消防和安全做的就比较好,我们现在有EHS了,我们同样也可以来一个行业内的思想教育,由国家局主导,各地方局和相关部门具体执行。
抓教育抓思想,只有思想高度上去了,才能更好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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