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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imqk 于 2019-8-24 09:24 编辑
GMP第一百一十条 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那么为防止供应商供货的混批,初验是否要拆每一个最小包装?
一、来料怀疑论 有人认为对供应商供应的物料要抱着怀疑的态度来制定规则,但另外声音又说如果怀疑,为什么还要写入合格供应商目录?这种怀疑的态度,是否等于全盘否定供应商审计这个工作?
二、担心引入更大风险 如果全部拆包检查 ,拆到什么程度?如何恢复包装?拆包后是否会引起包装密封性问题?若是无菌原料,能拆吗?在哪儿拆?就算每件拆,能看出是否有混批吗?会不会可能又引入更大的风险?
三、讨论 有人认为初验只是检查外包装就行,进货抽样按GB2828抽检,也有建议需对每个来货的包装进行标签检查。
针对以上两种形式可以理解为: 物料验收分检查和检验两种形式,“检查 ”是检查包装形式式样、包装完整性,是否为合格供应商(包括生产地址、包装规格、包装材料等);检验是根据取样规则及质量标准进行取样检验。
对于制剂生产用原辅料,要求每件作鉴别检查,这个鉴别检查,也可以考虑采用拉曼光谱,无须每件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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