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1505|回复: 6
收起左侧

[行业动态] 没错,GMP、GSP认证取消,但监督检查是必须的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9-8-28 16: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8-28 16: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实施细则没出来,说什么都是空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8-28 17: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126条,看得你头皮发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8-28 19: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是怎么的检查形式,啥时候可以出来具体的规定,坐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8-29 08: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9-10-30 09: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条说明监管部门和企业都要改变观念,企业要负主体责任,主动按照gsp要求开展经营活动,而不是监管部门跟在屁股后面,监管部门人员也应提高履职能力,尽到监管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0-30 10: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来加入PIC/S、WHO,还是会有认证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10-22 15:05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