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上个月药品管理法终于出来了,也落地了,所有的一切都已成定局。但这琵琶的背后不是一个美女,而是一把要斩尽制药人的利剑。
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这把利剑自然是斩不了正规的企业,一般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所含成份都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如果不是生产过程中出现混淆,也一定不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药品如果超过有效期了,也相信企业不会销售出去,毕竟那是治病救人的玩意,不是食品或者其他物品;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也一定与说明书相符。
这里的假药,我想应该指的是那些,以淀粉愣充抗癌神药、那些广告中把自己药品说的神乎其神的药品。如果这样,我想说这条有些轻了,着实让我爱不起来,对于那些黑心的“制药人”(请让我用引号引起来,因为他们不是真正的制药人),就应该以谋杀的罪证来对待,不仅坑了病人的钱,也坑了病人的命,坑了病人的希望。
第四十四条: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
“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如果真抠起来,搞一致性评价前,那些口服药品的企业敢说没一点事情。我不是说企业在不遵守科学的前提下进行生产,恰恰相反,依据国家核准过的工艺,生产出来的药品往往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不要问问什么,说不清道不明,反正结果就是这么个结果,现状就是这么个现状,再去追究又有何意义。希望一致性评价后,按照核准的工艺能生产出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如果这样,想说爱你不容易。
按照第四十四条的“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同志们,我想想应该有100%或者0%的企业都违法了。何为“完整”,亦何为“准确”。
忽然想到中午看视频时听到一个前辈的一段话: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法治,也没有绝对的人治;有的只是法治大于人治,或者人治大于法治。请问各位药友,如何评判一份记录的“完整”,又如何评判一份记录的“准确”,在这里法是没有讲明白,那么就只有靠人来治了。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各位药友就只能自求多福,希望你们的记录没有违反这一条法律。如果这样,想说爱你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