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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药品抽验问题精解(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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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9-23 10: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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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各省级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将指定的邮政营业机构名单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邮政局备案。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寄件单位要事先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简称邮寄证明)。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邮寄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3.办理邮寄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1)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3)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委托书。

  4.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在1日内发给邮寄证明。

  5.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当查验、收存邮寄证明并与详情单相关联一并存档,依据邮寄证明办理收寄手续。没有邮寄证明的不得收寄。邮寄证明保存1年备查。

  6.寄件人应当在详情单货品名称栏内填写“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字样,详情单上加盖寄件单位运输专用章。邮寄物品的收件人必须是单位。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在窗口投交,邮政营业机构应当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查验、核对。

  7.邮政营业机构应积极配合寄件单位查询邮件在途情况。

  8.收件单位应确定经办人办理收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件。邮件到达收件单位,经办人在详情单上签字并加盖收件单位收货专用章;收件单位须到邮政营业机构领取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的,经办人应在详情单上签字并加盖收件单位公章,同时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明。

  9.邮寄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丢失、损毁、被盗的,邮政营业机构按邮政有关规定赔偿。其中丢失、被盗的,还应报当地公安机关、邮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藏有哪些规定?

  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问: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如何储藏运输?

  答: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及《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医疗用毒性药品储藏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毒性药品专库或专柜,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放,储藏间门窗应严密,并有安全报警、防盗措施。

  (2)专库或专柜必须由专人保管,做到双人、双锁,专账记录。

  (3)毒性药品运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路、铁路、航空等运输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4)发现毒性药品被盗、丢失,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问:放射性药品储藏运输有哪些规定?

  答:《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

  (1)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必须安全实用,符合放射性药品质量要求,具有与放射性剂量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包装必须分内包装和外包装两部分,外包装必须贴有商标、标签、说明书和放射性药品标志,内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标签必须注明药品品名、放射性比活度、装量。说明书除注明前款内容外,还须注明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批号、主要成分、出厂日期、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适应证、用法、用量、禁忌证、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2)放射性药品的运输,按国家运输、邮政等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身携带放射性药品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摘编自《药品抽样检验问题精解》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 张弛 杨霞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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