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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米墨药事官 医药企业学术推广活动的不规范是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的一种,也一直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重点,所以也是各个医药相关企业反商业贿赂的合规重心。 01 近年典型案例 1、上海xxx制药有限公司违规销售药品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上海xxx制药有限公司系上海某大学医学院附属药品销售公司。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当事人于2015年8月27日,支付上海某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参加“欧洲心脏病学会”往返英国伦敦的商务舱机票费用共计人民币57095元,期间上海某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心血管内科向当事人采购“福辛普利钠片/蒙诺”等6种药品合计价值人民币 772536.25元。至案发,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72536.25元。 2、关于xxxx(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案 案情简介:2017年2月15日当事人与XXX医师协会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当事人委托XXX医师协会承接办理会议事宜。当事人自行制定了xx卫星会的具体会议日程,邀请了8位前来参加南方会的专家作为xx卫星会的主持和授课专家。当事人为了达到宣传其产品的目的,会议前帮助专家制作上述授课的讲义、PPT等并将xx心脏起搏器产品的基本情况、数据等内容提供给专家。在xx卫星会举行期间(2017年4月8日12点30分至13点30分),当事人以现金形式向到会的7位专家支付了讲课费,金额总计24000元。会议结束后,当事人将上述讲课费以销售费用会议费的科目计入账册。至2018年2月27日,当事人仍以讲课费的形式向专家给付利益,并以A医生、B医生、C医生报销会议费的形式记入账册。当事人2018年度支付讲课费的金额总计8800元。 ……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通过向参加南方会的授课专家给付讲课费、帮助制作讲义、PPT等形式,影响专家授课内容,达到向参会医生宣传产品、影响参会医生专业判断的目的,从而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的行为。 3、李某某等非法出售发票案背后的举报信 案情简介:2019年3月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李某某等非法出售发票案的一审判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登记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12层1单元1501,被告人张某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人郭某为非法谋取利益,指使并伙同被告人张某,非法从他人处收买餐饮发票,郭某并伪造多家餐饮公司印章,用于制作虚假POS机小票、餐饮流水单,并将上述发票及假的POS机小票、餐饮流水单一并用于向他人出售。后被查获。判决书中引用了5名xx制药公司医药代表的证人证言,证明如何向被告购买发票的经过: …… 何某是北京xx制药有限公司医药代表,郭某在医药代表的圈子里基本上是一个公知人物,大家都知道找郭某能够开到发票。2016年上半年开始,何某持续在郭某那里买发票。何某通过电话跟郭某说用餐金额和人数,郭某让何某拿着公司发的银行卡去西城区西直门的金贸大厦,将银行卡交给一个女孩后就不用管了,按照惯例三四天后就可以将银行卡和发票、POS单、餐饮点餐单一块取回来了,郭某会按发票金额的20%进行收费。 …… 根据公开信息,2018年4月业界知名新媒体《医药传闻》对外发布一篇标题为《曝光:xx制药在中国洗钱,被员工实名举报》的爆料信息。其中记录xx制药的医药代表实名举报自己公司在与医疗工作人员互动中的违规操作,包括: 召开虚假的学术会议,员工自己冒充医生开假会套现; 开展形同虚设的飞行检查; 部分医药代表在郭某处购买发票及各类报销支持性文件; 在公司报销后,把费用输送给临床医生,等等。 02 财政部发起的2019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前文米墨提到的,医药企业利用贿赂手段谋求不正当竞争优势,是间接导致药品行业价格高腾的原因之一。 2019年5月23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医保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选取了77户医药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虽然并不是所有的商业活动都有商业贿赂的嫌疑,但是从一定程度上而言,监管机构有这样的顾虑也不无道理。 就销售费用是否真实这一项,按支付对象列支,财政部会关注的包括: 差旅费用; 会议费用; 推广费用; 咨询费用; 广告费用; 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一方面财政部可以在被检查单位详细查阅这些费用的来龙去脉,另一方面,财政部也可以通过走访被检查单位的费用发生单位,进一步核对这些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 上述第三个案例中所指控的“开假会”“伪造票据”“飞行检查流于形式”这样的现象已很难逃过内控人员的监督。 相对的,除了日常自己发生学术推广会议费以外,医药企业还存在其他的大额费用可能会存在合规风险。例如,向市场调研公司支付的调研费、向医药类高校支付的研究费、向第三方公司支付的推广类费用等等。这些费用的必要性、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假借各类费用与医疗工作人员违规互动的可能性,都需要公司的内部合规职能在事前、事中及事后持续地发挥监督、控制作用。 03 合规建议 在实际工作中,医药企业常见的学术推广活动有下列六种,每种活动对应有各自的组织程序、活动内容以及不同的合规要求: 赞助医生参加境内外学术活动; 自行举办医院科室会或城市推介会(“自办会”);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会务机构举办境内外学术会议(“自办会”); 与医院或学会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第三方参会”); 赞助医院举办学术会议(“第三方参会”);以及 赞助学会举办学术会议(“第三方参会”)。 总的来说,为合规地开展学术推广活动,米墨建议医药公司应: 明确识别每种学术推广活动中可能会发生商业贿赂的风险点,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分级评价; 根据已识别的商业贿赂风险情况,建立健全公司学术推广活动的合规政策与程序; 对长期承担办会需求以及承担大型会议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进行实质上的合规尽职调查,与所有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作合规协议安排; 重视与学术推广活动有关的一切书面文件的提交与留存,包括但不限于事前申请、事中监督、事后报销等内容; 定期或按实际需求聘请专业的第三方对学术推广活动的举办进行合规审计,发现问题、处理情况,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度; 公司内部应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鼓励知情人士第一时间与公司沟通,避免爆雷式地发生违规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