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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讨论】取消GMP GSP 认证后,监管部门会采取什么样的监管手段和处罚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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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9-27 10: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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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认证已经是板上钉钉了,大家来讨论一下,原来违反GMP GSP 是收证以示惩戒,以后会怎么样呢?
证还在有效期内当然可以收,如果四五年后,证过期了,又发现有严重违反GMP GSP 的情况,监管部门采取什么样的处罚措施呢?
难不成收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吗?
不太现实吧。
欢迎大家来讨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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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9-27 11: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切皆有可能,处罚、收证或者停产整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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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7 11: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说了加强动态核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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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9-9-27 16: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秋水泠泠 发表于 2019-9-27 15:26
回版主的话,看了,只是觉得法律责任还是太宽泛。

法律毕竟是法律,不是实施细则,期待细则的出台。

讨论问题,随意一点。
这个处罚应该不会有细则了,倒是执法和认定可能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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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9-27 10:3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这个,还能有其他方法吗?除非政府出台其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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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9-9-27 10: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你好好学习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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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7 11: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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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9-9-27 12: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wcf05040816 发表于 2019-9-27 11:02
不是说了加强动态核查吗?

动态核查,总也有处置结果。
核查如果发现不合格呢?
会怎么样?
收许可证?罚款?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虽然有相关条款,但过于宽泛。
总不能一点小问题就直接收证
急需出台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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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9-9-27 13: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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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9-27 13:2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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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9-9-27 15: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版主的话,看了,只是觉得法律责任还是太宽泛。

法律毕竟是法律,不是实施细则,期待细则的出台。

点评

讨论问题,随意一点。 这个处罚应该不会有细则了,倒是执法和认定可能会细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9-27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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