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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大批药企,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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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9-11-23 09:5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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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了了. 于 2019-11-23 09:57 编辑

作者:神农 来自:蒲公英延伸阅读:
某药企,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了!
又一起!“职业打假人”专买超市过期食品被判刑
三名职业打假人被批捕!最高法:不再支持职业打假
震惊!食药监人员疑与职业打假人"合作",敲诈食品商贩

某职业打假集团,钻标准空子,疯狂“打假”,药企深受其害!
近期,蒲公英微信公众号推送过一篇《某药企,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了!》(详情请点击>>:某药企,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了!),引同行高度关注。


案例回顾:我们先来回顾一下这个案例:

去年广东XX实名举报亳州数十家饮片厂,举报内容为某些品种按《中国药典》性状不符,里面有非药用的竹签和橡皮筋。

事实是在生产加工中,橡皮筋和竹签的作用是用于固定,是药材能更好的干燥和运输,药房和患者在使用时肯定会自行去掉!现实中也没有谁煎药的时候把橡皮筋和竹签也放进煎煮!

这位职业打假人就钻着这个使用习俗的漏洞要求按消法赔偿,并要求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飞检,恶意举报。并私下与企业接触,要求赔付私了!我们企业通过监控还发现此人还开着套牌车进企业冒充业务人员进行暗访调查。结果被我们企业联合起来抵制,最后不了了之!

这不仅仅是个案,全国大批饮片厂被敲诈勒索


2018年底开始,某职业打假集团,钻标准空子,不考虑蜈蚣、蛤蚧等特殊品种中医临床用药习惯(注:蜈蚣、蛤蚧等品种,按传统中医临床用药习惯,都是以蜈蚣条,蛤蚧(一对)来调剂处方。),完全鸡蛋里挑骨头,以性状不符为理由,疯狂投诉举报生产经营企业。

几乎全国所有饮片厂都被敲诈勒索,企业深受其害,频繁被骚扰,被威胁;
同时,监管部门也被绑架,被恶意占用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针对打假,有的成功的捍卫了自己权益,也有的企业被打假者成功的敲诈到了钱。


权威机构出台指导意见,维护药企利益某权威机构,针对职业打假人恶性举报,作出过处理意见,具体如下:


1、蛤蚧、蜈蚣等品种因为中医传统医疗使用习惯,因此对于从饮片企业抽检的饮片可以按照中国药典中药材标准来出具检验报告,允许饮片企业采用净选包装的方式生产销售。
2、对于麦冬等饮片品种,标准性状描述中含有“或”字,可以以两种中任一种出具报告。
3、对于灵芝类饮片药典中没有饮片项,而地方炮制规范有标准的,建议执行地方炮制规范。


良性打假,支持;恶性敲诈,打击。


近年来,特别是新食品安全法颁布,10倍赔偿后,打假愈发疯狂。同时可以预见,新药品管理法,也10倍赔偿,打假热潮将持续疯狂。面对打假,企业首先要遵纪守法,产品质量合格。如果确实因违法违规,产品质量不合格,被打假,应该予以支持鼓励。打击非法企业,无良商家。但企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合格;仅仅是因为标签一点缺陷或性状上一点瑕疵等微小问题,就被打假,被恶意敲诈勒索,应予以坚决打击。企业应充分利用各类协会、专家团体等意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不应和稀泥,不应怕麻烦,以牺牲企业利益换取问题的解决;应根据具体问题,敢于表明态度。


两高两部明确:“恶意索赔”以敲诈勒索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依法打击以索赔为名进行的敲诈勒索行为。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职业索赔中存在的恶意索赔行为给予了进一步明确定性。该《意见》中指出,“利用信息网络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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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9-11-23 11: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红茶. 于 2019-11-23 11:12 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写这文章的作者,是把司法解释的意思看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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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写这文章的作者只看见


6. 利用信息网络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但是没有看见同一通知第9条第2款
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四个特征”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分析“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根据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公民人身、财产、民主权利和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所造成的危害,准确评价,依法予以认定。


而《刑法》第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四个特征的条文是: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其他的就不说了,就想问下作者,100个职业打假人里面有几个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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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11-23 12: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鸡蛋里挑骨头    证明鸡蛋里还是有骨头的   没有骨头  人家也就不挑了吧   也挑不着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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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9-11-23 14: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其实职业打假人对食品药品职业打假国家不应该去严查,观点一职业打假人促进了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并提高其食品药品的质量。
观点二:职业打假人从另一个角度为老百姓伸张了权益,往往老百姓面对食品药品产品质量都是不了了知,有了职业打假人反而让着些企业吃到了应有的惩罚。
观点上:国家应该吧职业打假人正规化,控制敲诈勒索的现象,官方人员存在着一些不作为的现象使得一些企业秉承着地方保护的大伞把质量安全放在九霄云外,这时候就应该出现职业打假人去把这些问题发掘出来,让应该被惩罚的人或企业得到应有的惩罚。
所以我总结:职业打假人应该有它自身存在的价值,但应该正规化职业化。杜绝出现敲诈勒索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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