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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底前率先实现疫苗和国家集中采购使用药品“一物一码”,打响实施药品追溯系统的“第一枪”。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0日在北京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建设药品追溯系统,明年底前率先实现疫苗和国家集中采购使用药品“一物一码”,并可由公众自主查验。 会议指出,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为降低“虚高”药价、减轻群众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会议要求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 会议指出,一是扩大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优先将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较大的品种,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等纳入集中采购,以带量采购促进药价实质性降低。构建药品国家集中采购平台,依托省(区、市)建设全国统一开放采购市场。 二是确保集中采购药品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建立中标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加强中标药品抽检,实行市场清退制度。建设药品追溯系统,明年底前率先实现疫苗和国家集中采购使用药品“一物一码”,并可由公众自主查验。 三是制定实施国家用药管理办法。推动医疗机构首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医保目录药品。加强医院药事管理,依法查处不合理用药行为。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在总体不增加患者负担的前提下,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的优化。 四是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相同剂型和规格的原研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等实行相同的支付标准。探索更加高效的药品货款支付办法。
所有药品,都应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新《药品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对药品追溯制度进行了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
不建立药品追溯制度,要处罚
《药品管理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给予警告,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近期发布的相关技术规范
2019年8月2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执行的三个与药品及疫苗追溯有关的法规: 《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 《疫苗追溯基本数据集》 《疫苗追溯数据交换基本技术要求》 进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载三个文件,请识别下面二维码:
2019年9月17日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发布了5个药品追溯基本数据集标准意见稿征集意见: 《药品生产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征求意见稿)》 《药品经营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征求意见稿)》 《药品使用单位追溯基本数据集(征求意见稿)》 《药品追溯消费者查询基本数据集(征求意见稿)》 《药品追溯数据交换基本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进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载意见稿,请识别下面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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