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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又一重磅政策出台,利好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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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9-12-4 15: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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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赛柏蓝—药店经理人

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要实时共享,又一新政出台,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真正全面推行,处方外流彻底加速,所有零售药店将迎来利好。同时,医保统筹全面向药店放开,药店慢病用药也可报销了。


慢病用药,只需支付个人部分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促使医药分开,广东省医保局、卫健委、药监局在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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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参保患者凭外配处方、就医凭证,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到零售药店购买符合慢性病用药范围的药品,购药时只需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与零售药店进行结算。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明确了范围内的药品可用医保直接网上结算,患者购药只需支付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即可。

至于零售药店可提供的慢性病用药范围则为:国家新增17种谈判抗癌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高血压和糖尿病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除外)。

四大创新模式,利好所有药店

另外,该《意见》明确,要创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模式,分别从延长处方医保用药量、探索基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建立合作关系、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进一步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等4个方面进行了要求。


其一,就是延长处方医保用药量。各地结合当地医疗机构情况,确定慢性病的诊断医院。参保病人到诊断医院就医时,由具有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确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为参保人开具处方,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放宽至4-12周。


其二,探索基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建立合作关系。零售药店根据药品的给药途径及需求,可将用药配送至参保患者就诊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或发放给参保患者。


其三,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规范互联网销售服务,充分发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网点布局优势,落实“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处方流转平台,支持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共同参与处方流转、药品配送,并与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信息互联互通,为患者提供“一站式”药品供应和药事服务。


其四,进一步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统筹推进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鼓励到零售药店购药等改革,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加快建立公立医院补偿新机制。推进医药分开,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审方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集采药品,药店可适当加价销售


除此之外,《意见》还要求,完善零售药店管理制度,零售药店需具备药品信息与医保信息系统实时传输,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应当上传到广东省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系统。

同时,《意见》还强调了此类药品的支付标准,具体如下:

第一,零售药店对于国家新增17种谈判抗癌药的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的谈判价。

第二,对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允许零售药店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第三,对于治疗高血压、 糖尿病的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省医保局确定的支付标准(高血压、糖尿病药品支付标准将另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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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9-12-5 09:46: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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