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国药监法[2019]48号)的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我局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取消药品GMP、GSP认证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药品GMP、GSP认证,我局不再受理GMP、GSP认证申请。已受理的认证申请,12月1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并符合要求的,继续发放药品GMP、GSP证书;12月1日后开展现场检查的,将现场检查结果通知企业,不再发放药品GMP、GSP证书。 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除全项委托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许可事项之外,部分委托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审批、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审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药品批发企业(含零售连锁)许可、药品委托生产许可、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共7类行政许可事项由我局直接受理,各设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再受理。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执业药师注册同时在我局和设区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受理。申请人可选择注册地所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就近办理。全省启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专用章”,《执业药师注册证》统一加盖注册专用章(印章模式见附件)。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对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全省范围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一、二类)使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可查阅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办事指南。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申办“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审批”和“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审批”事项,由我局直接受理审批。 特此通告。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