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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青海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划重点:
《通知》共23条,包括覆盖企业范围,药品安全信用信息主要内容,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对各级信用等级单位采取的措施、黑名单管理等内容。 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覆盖范围: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研发单位。
药品安全信用信息主要内容:企业基础信息、日常监管信息、违法违规记录、产品质量信息、举报投诉信息、表彰奖励信息。
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频次:每年评定一次。
对守信(A)等级的单位,采取措施:
省药品监管局定期向社会公告其名单。
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各种证明和备案手续。
优先推荐参与重点项目申报、药品招标采购及评先评优等。
对连续三年以上评定为守信等级单位,省药品监管局将通报表扬。
对基本守信(B)等级的单位,采取措施:
以适当形式在全省药品监管系统予以通报。
可据实出具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证明。
可推荐参与重点项目申报、药品招标采购。
对失信(C)等级的单位,采取措施:
省药品监管局约谈单位负责人。
省药品监管局和市州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事权划分,增加日常现场检查、抽样检查的频次,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整改监督。
省药品监管局不予办理药品招标采购等相关证明;
不予推荐参加政府或部门项目申报、评先评优等。
全文如下: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青海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药监法〔2020〕13号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6〕182号)精神,结合我局《关于在履职过程中开展信用信息归集查询应用及年度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青药监办〔2019〕35号)有关要求,制定了《青海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暂行)》,并经2019年第8次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1日
青药监法〔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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