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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脸2】《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新旧对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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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0-3-4 15: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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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石头968 于 2020-3-4 15:45 编辑

【上篇回顾】

蒲公英发了全文对比解读(预览版)

内容写的太粗糙了,本人郑重声明“收回”原文。以本公众号文章为个人最终意见和建议(大家看看就好,不建议参照执行)。

上一篇,主要讲了第一章《总则》~删了【基本要求】和【诚信原则】;第二章《记录与数据管理基本原则》。原稿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三章《人员》、第四章《数据的基本要求》都全文删了,这一稿可能是换了一批人另外全新起草的吧?

新的第二章《记录与数据管理基本原则》只剩下记录与数据的“全新”的定义、记录的类型与载体,其中记录的类型和数据的类型,分类相对混合(乱),且不(太)科学,本来“数据是信息的载体”“记录是数据的载体”在行业内都是普及的知识,现在又说“记录载体可采用纸质、电子或混合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呵呵,记录的载体?照这样说,记录的载体岂不应该是“纸张、内存、U盘、硬盘、PLC、电脑……”吗?

个人理解,“数据”类型应该从“数据来源”或“数据载体”上分“人工抄写(纸质)、人工录入(电子)、自动获取或自动存储(电子)、自动打印(纸质)”,还可以再分“输入数据”“输出数据”。

“记录”类型也是“纸质、电子”,比如打印出来的“数值、符号、影像、音频、图片、图谱、条码”属于“纸质数据”,电子的“数值、符号、影像、音频、图片、图谱、条码”属于“电子数据”。

本规范将“数据”分为“基础信息数据、行为活动数据、计量器具数据、电子数据及其它类型数据”的“混合”分类则对于数据管理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个人觉得应该叫做“基础信息记录、行为活动记录、计量器具记录”可能更合适。

既然“记录和数据”都分为“纸质和电子”两类,那么第二章《记录与数据管理基本原则》实际可以不单独成章,拆开放到第三章《纸质记录管理》第四章《电子记录管理》就可以了。

而既然说“记录是一个或多个数据的组合体”“记录是数据的载体”,那么第二章应该先讲《数据管理要求》,其实我们对于“数据”的管理,都是“数据”变成了“记录”之后的管理,所以……如果非要分“先后”,那就是先有“数据”、后有“记录”,“数据”被获取后进行了“处理”变成了“记录”。

先讲“数据管理”,后讲“记录管理”,比较清晰一些。

(原来第三章整章被删除了)第三章人员
第九条【高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建立良好的企业质量文化,配置足够的人力资源,以确保满足数据管理的要求。高层管理人员对药品数据可靠性负最终责任。
解读:企业质量文化,并不能和数据可靠性相提并论,企业文化包含了企业质量文化,企业文化要求最基本的诚实守信,企业质量文化包含了企业质量活动的数据可靠性要求,实际上为数据可靠性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也就意味着要为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部门……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否则,任何的疏漏或者差错,都可能产生不可靠的数据。高层人员有多高,其实都不如让企业最高利益获得者负最终责任。

第十条【管理层责任】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并监督执行数据管理相关规程;保证与数据可靠性相关的工作质量不受商业、利益相关方等因素的影响;参与和推进在工艺、方法、环境、人员、技术等方面降低数据可靠性风险的活动。
解读:还是老话,数据无处不在,单靠某一个规程无济于事,但是该有的还是要有,应该强调每个部门管理者的责任,保证本部门以及本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质量和本部门数据的可靠。

第十一条【所有人员】所有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有责任报告数据可靠性问题。
解读:所有人,应该包含高层、管理层,其实高层也属于管理层,我个人始终觉得,数据可靠性问题,根本不是数据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是利益的问题,所以谁的利益越大,谁的责任就越大。

第十二条【培训】涉及药品各类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XP)数据相关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过数据可靠性培训。
解读:这一条充分说明,GXP中的数据管理要求,应该在每一个GXP中充分体现,培训是多方面的,保证了合理的设计、正确的操作、有效的维护,保证了药品生命周期中各种正确的活动,就可以保证数据的可靠性,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每一个人“该干嘛干嘛”,就够了!

…………………………………………………………………………………………
最新的第三章变成了:
第三章 纸质记录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记录文件的设计与创建】  记录的设计与创建应当满足实际用途,样式应当便于识别、记载、收集、保存、追溯与使用,记录文件的内容应当能够充分反映所对应的业务活动。
最新解读:这里也说了,“记录文件”,“记录”本身就是“文件”或者“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嘛!GMP第八章《文件管理》,对于文件管理原则、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批包装记录、操作规程和“记录”,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甚至比这一章规定的都要清楚)。

而这一章只规定了记录管理,与文件管理割裂开来,我个人觉得没有多大必要,因为“记录”是“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可以单独拿出来“使用”的一部分,双方离开了,都没办法说清楚“工作或业务流程”,所以这一章基本上可以参照GMP管理了。

第十四条【记录文件的审核与批准】  记录文件的审核与批准应当明确记录文件版本的生效时间,防止无效版本的使用。
最新解读:版本的生效时间?审核、批准、生效……记录文件的生命周期管理,怎么控制版本?参照GMP第八章《文件管理》已经够了。

第十五条【记录文件的印制与发放】  记录文件的印制与发放应当根据记录的不同类型,满足不同类型记录的使用目的,采用与记录重要性相当的受控方法,防止记录的随意替换篡改。
最新解读:参照GMP第八章《文件管理》已经够了,大家都知道。

第十六条【记录记载原则】  记录记载应当明确记载职责,不得由他人代替,并采用可长期保存、不易去除的工具或方法。记载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原始记录应当直接记载于规定的记录文件上,不得通过非受控的载体暂写或转录。
最新解读:参照GMP第八章《文件管理》已经够了,大家都知道。

第十七条【记录更改】  记录更改应当注明修改人姓名和修改日期,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
最新解读:参照GMP第八章《文件管理》已经够了,大家都知道。

第十八条【记录归档与保存】  记录的收集时间、归档方式、存放地点、保存期限与管理人员应当有明确规定,并采取适当的保存或备份措施。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最新解读:参照GMP第八章《文件管理》已经够了,大家都知道。

第十九条【记录使用与复制】  记录使用与复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记录的丢失、损坏与篡改。复制记录时,应当规定记录复制的批准、分发、控制方法,明确区分记录原件与复印件。
最新解读:参照GMP第八章《文件管理》已经够了,大家都知道。

第二十条【记录销毁】  记录应当采用适当的销毁方式与程序,并按规定保存销毁记录。
最新解读:参照GMP第八章《文件管理》已经够了,大家都知道。

这一章《纸质记录管理要求》内容不够完整,不够系统化,太简单……没有体现出“纸质记录”的生命周期的管理内容,比如“记录”与“文件”的“从属关系”?纸质“记录“的“文件起草、记录设计、审核批准、培训生效、版本控制、序号、标识、发放、接收、使用、填写、删除、修改、补充完善、收回、存档、报废、销毁、甚至是变更、偏差……”

另外,“纸质记录”的来源,包括“文件”,其实都是来自于“电子文档”、“电子记录”,现在哪里还有手画的“空白记录”?都电子文档编辑好审核批准后打印出来的“空白记录”,使用过程“手工填写”或者“电子填写”,它们之间的关系也是需要理清楚、规范好怎么处理!尤其是“电子文件(包含空白记录)”的“电子版”起草审核过程怎么规范?如何保证打印出来的“空白纸质记录”受控?

空白“纸质”记录可以“电子”填写吗?当然可以!只不过是“套上去”打印出来而已,比如现在很多“检验记录”都是直接输出打印在“纸质”空白记录上的,这种按照纸质记录管理还是电子记录管理,就很值得深思!

总之,这个规范如果规定的更加明确一些,就好了,否则,现在,还不如直接去看GMP第八章《文件管理》。


第四章《电子记录管理要求》下篇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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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3-9 08: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分享,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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