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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海关:口罩等11个防疫物资实施出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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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0-4-11 23: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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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海关总署 新浪医药 编辑:蒲公英-绿茶


4月10日,海关总署决定公告,自4月10日起对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测温仪、呼吸机、医用手术帽、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鞋套、病员监护仪、医用消毒巾、医用消毒剂11个抗疫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出口商品检验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的检验,属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也是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简而言之,法检商品需经过当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后,海关方可放行,这也意味着医疗防护物资出口质量再一次得到严控。
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明确要求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产品必须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方可出口。产品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01.png
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详见附件)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特此公告。
公告附件
    海关总署    2020年4月10日 02.png 0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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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2 10: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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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0-4-12 15: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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