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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蒲公英 综合:蒲公英-绿茶
5月28日,四川、山东公开11家药企行政处罚信息。
四川9家
5月28日四川省药监局公开9家中药饮片企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因生产劣药、假药被处罚。
一、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红花案
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销售红花(批号170601)39.5Kg。经监督检验【检查】项检出酸性红73,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13007、2014016)规定,应按生产销售劣药论处,货值金额4740元,违法所得47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740元;
2.并处货值金额4740元一倍的罚款474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9480元。
二、四川御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仙茅案
四川御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销售仙茅(批号180301)57.1kg,经监督检验,【含量测定】项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为劣药。货值金额为10109元,违法所得为1010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生产销售中药饮片仙茅(批号180301)的违法所得10109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中药饮片仙茅(批号180301)货值金额10109元二倍的罚款20218元。
罚没款共计:30327元。
三、四川蓬溪汇通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白头翁案
四川蓬溪汇通药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白头翁(批号19050101)4.5kg,经监督检验,【性状】【鉴别】项均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为假药。该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召回白头翁(批号19050101)1.578kg,货值金额153.4元。该公司销售该批次药品的违法所得为46.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6.5元。
2.没收白头翁(批号19050101)1.578公斤。
属地监管部门于2019年11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四、四川麒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四川麒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生产销售红花(批号:180901)297kg经监督抽验,【检查】项下水分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销售金额为44284元;当事人生产销售僵蚕(批号:190301)10kg经监督抽验,【性状】项下杂质、【检查】项下水分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按劣药论处,货值金额2230元,违法所得223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中药饮片红花(批号:180901)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僵蚕(批号:190301)违法所得2230元;
3.处僵蚕(批号:190301)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446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690元。
五、四川省天府神龙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
粉葛案四川省天府神龙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销售粉葛(批号190401)150kg,经监督检验,【含量测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标准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情形,为劣药,货值金额2475元,违法所得247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75元;
2.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247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4950元。
六、四川省中江神龙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白头翁案
四川省中江神龙医药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白头翁(批号19050101)119.5kg,经监督检验,【性状】【鉴别】项均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为假药。该公司于2019年12月,召回白头翁(批号19050101)1kg,货值金额95元。该公司销售该批次药品的违法所得为2927.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属地监管部门于2019年12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927.5元。
2.没收假药白头翁(批号19050101)1kg。
七、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紫苏子案
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销售紫苏子(批号CP180901)98.5Kg经监督抽验,【含量测定】项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为劣药。货值金额1841.5元,违法所得1841.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41.5元;
2.并处货值金额1841.5元一倍的罚款1841.5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683元。
八、四川生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前胡、山药、制何首乌案
四川生乐制药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销售前胡(批号190101)141kg,山药(批号190101)176kg,制何首乌(批号190101包装规格:0.5kg/袋)60kg。经监督检验,前胡(批号190101)、制何首乌(批号190101)【含量测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标准规定,为劣药;山药(批号190101)【性状】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标准规定,按劣药论处,上述劣药货值金额11129元,违法所得为1112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生产销售中药饮片前胡(批号190101)、山药(批号190101)、制何首乌(批号190101)违法所得11129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中药饮片前胡(批号190101)、山药(批号190101)、制何首乌(批号190101)货值金额11129元一倍的罚款11129元。
罚没款共计:22258元。
九、四川滋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案
四川滋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销售牡蛎(批号:170401)391.5kg经监督抽验,【含量测定】项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标准规定,为劣药。货值金额1884.9元,违法所得1884.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84.9元;
2.并处货值金额1884.9元1倍的罚款1884.9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769.8元。
山东2家
5月28日,山东省药监局接连发布两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对山东鲁西药业有限公司、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行为处罚结果。
一、山东鲁西药业有限公司
山东鲁西药业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氨茶碱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下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山东鲁西药业有限公司被山东省药监局没收氨茶碱片1508瓶,没收违法所得114206.70元,并处罚款239197.80元,罚没款合计353,404.50元。
二、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益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头孢氨苄片,被山东省药监局没收头孢氨苄片4718盒,没收违法所得6134.40元,并处罚款46423.08元。罚没款合计52557.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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