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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医药价格拟建信用评价制度,药企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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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0-6-6 20: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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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每日经济新闻

6月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规范》)。  

《指导意见》指出,国家将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并拟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  

这一评级将对医药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从而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以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为例,《操作规范》要求,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暂停该企业全部药品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级变化为准。  

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  

近些年来,药企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屡见不鲜。  

近期,恒瑞医药陷入贿赂案风波。一份对浙江丽水中心医院原麻醉科主任雷李培受贿案的司法判决文件显示,2016年至2019年,恒瑞医药的全资流通公司江苏新晨医药4名销售代表及区域经理向雷李培给予回扣和好处费共276.8万元。  

今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通报,3家葡萄糖酸钙原料药经销企业因实施垄断行为,合计被罚没3亿余元,引发业内强烈关注。这是反垄断法实施十多年来,原料药领域反垄断案件的最大一笔罚单。  

《指导意见》表示,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  

对此,《指导意见》指出,将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药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采购秩序等违法违规、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  

药企要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自己没有进行商业贿赂,一旦代理自己企业产品的公司进行贿赂,那么生产企业也摆脱不了干系。  

《指导意见》要求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即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向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不发生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行为,对其雇佣人员、委托代理企业为己方药品实施的失信行为承担责任;承诺接受相应的制约措施。  

对于未提交承诺的医药企业,《指导意见》指出,不接受其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向医疗机构销售等。  

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  

《指导意见》还提出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等。  

具体来看,拟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对于医药商业贿赂等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以法院判决或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从评级标准来看,商业贿赂金额大小、被处罚后不主动纠正高价行为的时长、近三年失信行为次数等都是重要依据。  

相对应的,拟按照失信情况等级分级采取处置措施。  

《操作规范》显示,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的医药企业,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暂停该企业涉案产品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级变化为准。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则除提醒告诫、提示风险外,应暂停该企业全部药品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级变化为准。  

对于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集中采购机构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披露该企业评级结果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医药企业信用自动修复和主动修复的机制。  

例如,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主动剔除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的虚高空间,主动纠正利用操纵市场形成的不合理高价和主动退回不合理收益,可将评定等次下调至“中等”,采取的其他主动修复措施不改变已评定的失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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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0-6-6 22: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药企必须承担商业贿赂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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