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3855|回复: 17
收起左侧

[质量控制QC] 微生物方法学验证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2-9-1 09: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计数方法验证:当建立产品的微生物限度检查法时,应进行细菌、霉菌及酵母菌计数方法验证,以确认所采用方法适合该产品细菌、霉菌及酵母菌的测定。诺产品组分或原检验条件发生改变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计数方法应重新验证。
是不是说如果企业有好多品种,每个品种都要做计数方法验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2-9-1 09: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每个产品都得做{:soso_e11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9-1 09: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这样应该是和产品检验做同步验证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9-1 09: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2006年之后注册的产品,在技术审评的时候药审中心就会要你提供微生检验方法的验证方法和报告。只要企业曾经做过方法学验证就可以不用重复做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9-1 09:38:3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情况每个品种的话不光是计数方法验证不同,连控制菌验证都要重新做的。
QQ截图20120901093636.p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9-1 09: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要求的方法学验证就是针对品种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9-1 10:26:03 | 显示全部楼层
2006年之后注册的产品,在技术审评的时候药审中心就会要你提供微生检验方法的验证方法和报告。只要企业曾经做过方法学验证就可以不用重复做   
这个在哪个文件里有说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9-1 12: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产品注册所提交的资料标准草案是经过验证的注册法规是这样规定的,既然方法均已经过验证,企业何必要再验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9-1 13:4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产品都是老品种呀 2010再注册 并没有都做方法学认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9-1 20:4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新产品,研发阶段就做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9-1 20: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计数方法验证:当建立产品的微生物限度检查法时,应进行细菌、霉菌及酵母菌计数方法验证,以确认所采用方法适合该产品细菌、霉菌及酵母菌的测定。若产品组分或原检验条件发生改变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计数方法应重新验证。

就是说如果企业有好多品种,每个品种都要做计数方法验证以及控制菌检验方法的验证。若产品组分或原检验条件发生改变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都应该重新验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2-9-1 23:3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品种均需进行微生物验证.

如果执行2010年版药典标准,就得重新验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9-2 11:4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晕过去 难道没有通用的办法?

点评

没有,老实做吧,如果你们不做也可以,交钱,给省所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9-2 12:3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2-9-2 12: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鑫吉口 发表于 2012-9-2 11:41
晕过去 难道没有通用的办法?

没有,老实做吧,如果你们不做也可以,交钱,给省所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9-2 12:3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不错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4-21 10:5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辅料做微生物限度检查的是不是全做方法学证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9-8 15:10: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告诉我控制菌的验证怎么做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6-9-28 22: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品种都要做方法学验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10-29 20:03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