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4118|回复: 7
收起左侧

[时立新(愚公)] 新版GMP第225条: 留样

[复制链接]
药士
发表于 2011-6-28 15: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第二百二十五条  (四)物料的留样:
1.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与药品直接
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
3.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
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
二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较短,则留样时间可相应缩短;
这里的第3条里的关于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是否多余,因为第1条规定如成品已经
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而成品是要求批批留样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1-6-28 19:43:52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是个比较绕口的问题,我倒有点儿同意华佗的观点,其他大侠也发表一下意见吧,学习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1-6-28 20: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件在括号中写的是,如输液瓶。并没有说如输液瓶等。如果你按照第一条说的仅靠成品留样,检查员也许会拿第三条卡你。你按第三条执行就应该没有问题。像pvc,铝箔等占空间小的内包材,建议还是留样。个人观点不知对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1-6-28 20: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在新修订的GMP文件里搜索一下“等)”。有很多。为何输液瓶后面就没有等字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29 09:3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还是按第三条留样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1-7-13 13:3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刚看到这个帖子,这个等字。。。。还害人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1-7-13 13: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刚看到这个帖子,这个等字。。。。还害人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4-5 14: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1条中“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留样”与后面那句“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比单独留样”是不是矛盾呀?除非有特殊的内包装材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5-14 12:10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