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转自:吉林省药监局 编辑:蒲公英-绿茶
11月6日,吉林省药监局公开行政处罚信息,集安市天杰参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西洋参”,被处罚款3.6万元!
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的西洋参(批号:20180802)2019年11月30日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YPY201901108),检查项农药残留量(五氯硝基苯)不符合规定。经查,该批西洋参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22日,共生产400瓶(其中取样、留样9瓶),其余391瓶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59.63元/瓶,当事人共主动召回178瓶。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生产的西洋参(批号:20180802)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查项农药残留量(五氯硝基苯)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为生产劣药。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鉴于该涉案产品为中药饮片,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积极主动进行召回、消除危害,未收到相关不良反应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15版)》第十条第(一)项、《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药品类)(2015版)》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4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178瓶西洋参(批号:20180802); 2、没收违法所得:59.63元/瓶x(391一178)=12701.19元; 3、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59.63元/瓶x391=23315.33元。 罚没款总计36016.5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