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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药学社] 奈必洛尔治疗原发性高血压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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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9 17:4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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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名称:奈必洛尔(Nebivolol)
临床试验:奈必洛尔与比索洛尔在中国轻度至中度原发性高血压患者中的疗效与安全性的 III 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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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目的:这项研究旨在评估奈必洛尔相较于比索洛尔在治疗患有轻度至中度高血压的中国患者时的疗效的非劣效性与安全性。
主要目的:评估奈必洛尔相较于比索洛尔在治疗轻度至中度原发性高血压患者中的抗高血压疗效的非劣效性。
次要目的:评估奈必洛尔相较于比索洛尔在轻度至中度高血压患者中的安全性。
目标入组人数:中国280人
截至时间:入组所需人员招满为止
入组需有:
1、确诊病例
2、治疗情况描述
3、患者可入组地信息

入组&排除要求:
年龄18岁(最小年龄)至70岁(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
入选标准1.18-70 岁(含)的中国男性和女性成年门诊患者。
2.诊断为轻度至中度原发性高血压并有以下情况的患者:  平均坐位舒张压(DBP)* ≥ 90 mmHg 且< 110 mmHg 且  平均坐位收缩压(SBP)* < 180 mmHg  *平均坐位DBP 和SBP :间隔1 分钟连续2 次读数的计算平均值。如果两次测量值的差别大于5 mmHg,则需要进行第三次测量,并记录三次读数的计算平均血压。
3.患者可以存在以下情况 a. 既往接受过高血压治疗,且研究者认为停用其治疗是安全的。 b. 既往未诊断为高血压或未接受过抗高血压治疗。
4.患者愿意且能够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
5.患者愿意从筛选直至研究结束遵守研究对生活方式的要求。
6.患者愿意且能够 遵守所有的研究要求(包括预定的研究访视、治疗 计划、实验室检查以及其他研究流程)。
7.患者同意在参加这项研究期间不使用可能影响血压的以下禁用药 物: a. 所有抗高血压药物、硝酸酯类药物、血管舒张药、利尿剂 (呋噻米、氢氯噻嗪和螺内酯等),以及其他β-受体阻滞剂; b. 单胺氧化酶 (MAO) 抑制剂、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 (SSRI)、三环类抗抑郁药(TCA); c. 茶碱、β-受体激动剂; d. 容易引起钠潴留的药物如皮质类固醇(不包括外用类固醇,或 小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 e. 胆酸结合树脂,长期使用大剂量(定义为治疗关节炎所需剂 量)非甾体类抗炎药物(NSAIDs), f. 钾补充剂, g. 口服避孕药; h. 处方药、草药、非处方药(OTC)和/或含麻黄素的膳食补充 剂以及其他拟交感神经胺类; i. 诱导(利福平、卡马西平或地塞米松)或抑制(安非他酮 、 氟西汀、帕罗西汀、度洛西汀等) 细胞色素 P4502D6 (CYP2D6)的药物、草药制剂以及膳食补充剂(参见附录 21.2 中的详细信息)。
8.女性患者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符合入选标准参与研究: a. 无生育能力(即生理上无法怀孕),包括以下女性: – 接受过子宫切除术 – 接受过双侧卵巢切除术(卵巢摘除) – 接受过双侧输卵管结扎术 – 绝经后(总绝经时间≥1 年) b.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筛选和随机分组访视中的血清妊娠测试 结果为阴性,没有在进行哺乳,并且在研究入组前和整个研究 过程中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直到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 180 天为止。在始终使用并遵循产品说 明书和医生指导的情况下,充分的避孕措施定义如下: – 女性患者在入组前其伴侣已切除输精管、不育且为该女性 患者的唯一性伴侣 – 报道的避孕失败率低于每年 1%的任何宫内节育装置 – 双重避孕,定义为同时使用避孕套与杀精子凝胶、泡沫、 栓剂或薄膜;或含杀精剂的隔膜;或男性避孕套 和隔膜
9.如果男性患者已切除输精管或同意在研究期间直至最后一次服用研 究药物之后至少180 天使用有效避孕措施,则符合入选标准参与研 究。
排除标准1.患有继发性高血压、恶性高血压(包括视网膜出血、渗出和视神经 乳头水肿)或重度原发性高血压(SBP ≥180 mmHg 或 DBP ≥110 mmHg)。
2. 筛选期间双臂 3 次连续血压读数情况为: SBP 相差 20 mmHg 以 上,DBP 相差 10 mmHg 以上。
3. 有缺血性心脏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和心肌梗塞)、过去 6 个月内发 作的脑血管疾病、情况控制不良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11.1 mmol/L [200 mg/dL])病史。
4. 心电图(ECG)检查异常,包括 AV 阻滞、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窦 房阻滞或心动过缓(仰卧位静止心率< 60 次/min)。
5. 需要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的房颤或复发性快速性心律失常。
6. 需要治疗的心力衰竭(左室射血分数 [LVEF] ≤ 50%)、有血液动力 学意义的瓣膜疾病。
7. 哮喘、支气管痉挛、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8. 患有重度外周动脉阻塞性疾病和雷诺氏综合征或嗜铬细胞瘤和代谢 性酸中毒且未接受治疗的患者。
9. 尿蛋白和肌酐显著升高(尿液分析中尿蛋白阳性、肌酐>2.2 mg/dL 或>200 μmol/L)。
10.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 丙 氨 酸 氨 基 转 移 酶(ALT)、 总胆红素显著升高,或肝功能明显受损的其他证据(AST >2.0 ×正 常上限[ULN],AST >2.0 × ULN,或总胆红素 >2.5 × ULN)。
11. 显著的甲状腺疾病(促甲状腺激素[TSH] > 1.5 × ULN)。
12. β-受体阻滞剂过敏或重度不良反应病史。
13. 既往 2 年内有无法解释的晕厥史,或已知的晕厥性疾病。
14. 既往 6 个月内的经皮冠状动脉成形术或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15. 重度外周循环障碍。
16. 已知对奈必洛尔、比索洛尔或这两种药物的任何赋型剂(即聚山梨 酯 80、羟丙甲纤维素、乳糖一水合物、玉米淀粉、交 联羧甲基纤 维素钠、微晶纤维素、二氧化硅、无水胶体以及 硬脂酸镁)产生过敏或超敏反应的情况。
17. 人免疫缺陷病毒(HIV)、丙肝抗体(HCV Ab)和/或乙肝表面抗 原(HBsAg)阳性。
18. (可能的)妊娠或哺乳。
19. 筛选访视之前的 12 个月内有毒品、酒精或其他的物质滥用史。
20. 出现研究者认为会不利于参与者遵守研究方案或完成研究(如终期 疾病、精神障碍)的任何并发症。
21. 在过去 120 天内接受过研究药物的治疗。
22. 预计无法配合研究工作。
23. 正在使用的中药或中成药明确说明用于治疗高血压或可能影响血压 的患者。
24. 在导入期出现血压 SBP >180 mmHg 或 DBP >110 mmHg 的患者应被 排除并接受标准化的抗高血压治疗。
试验所在地:上海/北京/南宁/广州/包头/三亚/天津/徐州/杭州/银川/赤峰 (患者可就近入组)
报名方式:
具体咨询百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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