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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吉林省药监局 湖北省药监局 编辑:蒲公英-绿茶 12月9日吉林省药监局、湖北省药监局发布行处罚信息,2家药企均因微生物限度项目不合格被处罚。 12月9日吉林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因生产劣药被处罚。 违法事实: 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颠茄氢氧化铝片(批号:181132)经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检验,(检查)微生物限度项目不符合规定为劣药。 该公司共生产“复方颠茄氢氧化铝片”(批号:181132)27540盒,用于检验和留样60盒,其余的27480盒于2018年12月12日全部销售给吉林一正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价格4.00/盒。 2020年8月5日至9月29日,公司共召回该批次药品119盒。 处罚依据和内容: 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和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应按生产劣药论处。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第七十四条、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药品类)(2015版)》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召回的复方颠茄氢氧化铝片”(批号:181132)119盒。 (2)没收违法所得:27480盒-119盒=27361盒X4.00元/盒=109444.00元。 (3)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27480盒X4.00元/盒X2=219840.00元。 罚没款合计:219840.00元+109444.00元=329284.00元。 12月9日湖北省药监局公开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湖北纽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微生物限度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葡萄糖酸锌口服溶液” 被处罚。 依据《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当事人: 1罚款32884.80元; 2.没收销售违法产品的违法所得13826.00元; 3.没收违法“葡萄糖酸锌口服溶液”产品422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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