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转自:广东省药监局 四川省药监局 湖南省药监局 编辑:蒲公英-绿茶
4月6日,广东省药监局、四川省药监局、湖南省药监局公示六则行政处罚信息:1药企违反GMP生产药品,4家药企生产销售劣药,1家药企生产销售假药被处罚。 ▍一、广东在田药业违反GMP生产药品被警告 当事人:广东在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药品 违法事实:2017年7月11日,广东在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中医医院签订《医院制剂委托配制(加工)合同》,广州市荔湾区中医医院委托该公司配制制剂白皮颗粒。广州市荔湾区中医医院向该公司提供了《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批件》等相关批件。该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配制181101批次白皮颗粒共2582盒,成品经检验后留样12盒,入库2570盒,销售价格为8.4元/盒。2019年2月20日该公司将2570盒白皮颗粒发货给广州市荔湾区中医医院。2019年7月22日,该公司在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后,从广州市荔湾区中医医院召回181101批次白皮颗粒共518盒。 经调查,广州市荔湾区中医医院的《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批件》(批件号:ZHJWT-170110)标示的制剂名称为“白皮颗粒”,受托方为广东在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期限为“至2018年10月9日”。广东在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配制181101批次白皮颗粒,配制时间在批件的委托期限之后。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七十八条 处罚类别:警告
▍二、4家药企生产销售劣药被处罚 1、四川原上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被处罚5.2265万元 违法事实: 1.存在中间产品无明确标识和批生产记录未及时记录等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行为; 2.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麸炒苍术(批号:181203),含量测定“按干燥品计算,含苍术素(C13H10O)不得少于0.20%”,检验结果为0.094%。(不符合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 处罚内容: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金额:5.2265万元 2、湖南省弘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被警告 当事人:湖南省弘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0年10月26日,收到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2份,报告编号:QZ20200030、QZ20200026,标示生产单位:湖南省弘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连州市北湖医药东陂药店和连州市民众大药房,品种:栀子,批号:190201、200501,不合格项目:【性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上述栀子应当判定为劣药。2020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你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现场对被监督抽检的上述批号产品进行了确认。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验申请。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生产了批号为190201栀子65kg。截止2019年11月17日,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13~80元/kg,销售总金额1296.00元。你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未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你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栀子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均为1296.00元。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共生产了批号为200501栀子72kg。截止调查日,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14~30元/kg,销售总金额2095.64元。你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未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你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栀子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均为2095.64元。 处罚依据: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正式实施。根据国家药监局2019年第103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公告》,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违法行为发生在1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你公司生产、销售批号为190201、200501栀子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处罚。 你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栀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行罚告〔2020〕51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据此,我局前期已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规行为,现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3、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被警告 当事人: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1日,收到怀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YP20203096,标示生产单位: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湘西自治州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品种:法半夏,批号:200302,不合格项目:【性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上述法半夏应当判定为劣药。2020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你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现场对被监督抽检的上述批号产品进行了确认。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验申请。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0年3月1日从湖南博世康中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原药材半夏25kg,于2020年3月16日生产了批号为200302的法半夏20.5Kg,截止2020年9月02日,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160~680元/Kg,销售总金额为5122.75元。你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未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你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法半夏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均为5122.75元。 处罚依据:你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法半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行罚告〔2020〕53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据此,我局前期已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规行为,现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4、湖南省南国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被罚1896元 当事人:湖南省南国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3日,收到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YPC20200308,标示生产单位:湖南省南国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娄底市中医医院,品种:补骨脂,批号:181001,不合格项目:【含量测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的规定,上述补骨脂应当判定为劣药。2020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你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现场对被监督抽检的上述批号产品进行了确认。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验申请。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8年10月3日生产了批号为181001补骨脂23.90kg。截止调查日,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26~30元/kg,销售总金额632.00元。你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未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你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补骨脂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均为632.00元。 处罚依据: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正式实施。根据国家药监局2019年第103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公告》,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前的,且修订前法律规定比新修订后处罚较轻的,适用于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 你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补骨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行罚告〔2020〕56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32元整; 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1264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1896元整。 ▍三、湖南省金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被罚2800元 当事人:湖南省金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8日,收到衡阳市市场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药品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YP20202182-S,标示生产单位:湖南省金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益阳顺康中医康复医院,品种:葛根,批号:180401,依据《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不合格项目:【性状】、【鉴别】(1)显微鉴别、(2)薄层色谱、【含量测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的规定,上述葛根应当判定为假药。2020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你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现场对被监督抽检的上述批号产品进行了确认。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验申请。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生产了批号为180401葛根23kg,截止2019年4月14日,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15~43元/kg,销售总金额560.00元。你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未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你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葛根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均为560.00元。 处罚依据: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正式实施。根据国家药监局2019年第103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公告》,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前的,且修订前法律规定比新修订后处罚较轻的,适用于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 你公司生产、销售假药葛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行罚告〔2020〕52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60元整; 2.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计224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28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