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2227|回复: 0
收起左侧

[社会广角] 惠及药企 | 医药等五大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可按月全额退

[复制链接]
大师
发表于 2021-4-30 21: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转自:财政部 编辑:蒲公英-绿茶
4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发布《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对2019年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升级,将增量增值税留抵税款按月退税范围扩大至所有先进制造业,并放宽退税条件;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企业减负。
1.png
4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发布《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对2019年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升级,将增量增值税留抵税款按月退税范围扩大至所有先进制造业,并放宽退税条件;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企业减负。  
《公告》称,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新增医药等五大先进制造业  
新增的5大类行业分别是“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和“仪器仪表”。这意味着此次新政利好这五大行业先进制造业企业。

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均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此次《公告》提出的限制条件跟此前政策一致。比如企业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等: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3日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28日4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发布《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对2019年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升级,将增量增值税留抵税款按月退税范围扩大至所有先进制造业,并放宽退税条件;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企业减负。  
《公告》称,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新增医药等五大先进制造业  
新增的5大类行业分别是“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和“仪器仪表”。这意味着此次新政利好这五大行业先进制造业企业。

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均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此次《公告》提出的限制条件跟此前政策一致。比如企业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等: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3日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28日4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发布《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对2019年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升级,将增量增值税留抵税款按月退税范围扩大至所有先进制造业,并放宽退税条件;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企业减负。  
《公告》称,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新增医药等五大先进制造业  
新增的5大类行业分别是“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和“仪器仪表”。这意味着此次新政利好这五大行业先进制造业企业。

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均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此次《公告》提出的限制条件跟此前政策一致。比如企业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等: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3日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28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10-20 12:56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