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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安徽省药监局公开两则行政处罚信息,生产销售劣药案(药品【性状】项不合格:“具白鲜皮的性状特征,但有非药用部位木心”。)和涉嫌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药品案(企业送货员涉嫌无证生产销售假药“骨碎补”)被警告。 1、安徽铭泽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白鲜皮案
当事人:安徽铭泽药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0〕563号),安徽铭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白鲜皮(批号200301)经黑河市药品检验和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检验不合格,报告书编号为HH20200246C,不合格项目为【性状】“具白鲜皮的性状特征,但有非药用部位木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内容:警告。
2、安徽强正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涉嫌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药品案
当事人:安徽强正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接云南省局文件《关于通报安徽强正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送货员刘康涉嫌无证生产销售假药“骨碎补”的函》,“骨碎补”标示生产企业安徽强正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
处罚内容: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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