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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四川省药监局公开两则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两家药企因产品性状不合格被处罚。成都吉安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青葙子,被处罚33,063.85元;四川光然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党参被处罚24519.8元。
1、成都吉安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青葙子劣药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成都吉安康药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成都吉安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性状不符合规定的批号为190901的中药饮片青葙子。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销售青葙子劣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807.09元;
2、并处违法生产青葙子劣药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2,256.76元;
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33,063.85元。
2、四川光然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党参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光然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党参(批号:190101)【性状】不符合中《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为生产、销售劣药。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2259.9元; 2.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1225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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