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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山东省药监局 编辑:早春
8月31日,山东省药监局公开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北京京丰制药(山东)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复方克霉唑乳膏(批号:94200403)”装量”项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被处罚,罚没款合计95.475554万元。
当事人:北京京丰制药(山东)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经检验,你公司生产销售的复方克霉唑乳膏(批号:94200403)”装量”项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
处罚依据:你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复方克霉坐乳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下同)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五)项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该药品不合格不影响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等多种因素,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复方克霉唑乳膏(批号:94200403)11560盒;
2、收违法所得431635.60元;
3.并处罚款523119.94元。
罚没款合计954755.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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