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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王兴来 于 2021-10-17 10:02 编辑
- 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凯蒙药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6264005599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药罚〔2021〕001号
- 处罚名称:内蒙古凯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复方铝酸铋片”案
-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处罚事由:内蒙古凯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复方铝酸铋片”(批号:2103290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生产的批号为21032901 的“复方铝酸铋片”12892盒和销售该批次药品20盒的违法所得84元,并处违法生产“复方铝酸铋片”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150000元。
- 以上罚没款合计150084元。
- 处罚生效期:2021/09/28
- 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同样是生产销售劣药案: 
当事人:江西德成制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生产销售劣药“克霉唑乳膏”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没收劣药“克霉唑乳膏”(批号:210202)20277盒及违法所得16889.8元,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16889.8元整的行政处罚。​​疑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何会有不同结果,是地域差异还是理解差异​?请各位蒲友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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