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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药典委:广藿香等5个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草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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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1-10-22 20:2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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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药典委 编辑:早春

10月22日,国家药典委公示忍冬藤配方颗粒、广藿香配方颗粒、麻黄(草麻黄)配方颗粒、蜜麻黄(草麻黄)配方颗粒、炒槐花(槐花)配方颗粒6个国家标准草案。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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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委拟制定忍冬藤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制定的忍冬藤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月。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鼓励企业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开展从标准汤剂到生产工艺及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的标准研究与复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  

联系人:张雪祁进  

电话:010-67079632,010-67079633  

电子邮件:zhangxue@chp.org.cn  

收文单位: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  

邮编:100061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附件:忍冬藤配方颗粒公示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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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委拟制定广藿香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制定的广藿香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月。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鼓励企业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开展从标准汤剂到生产工艺及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的标准研究与复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  

联系人:张雪祁进  

电话:010-67079632,010-67079633  

电子邮件:zhangxue@chp.org.cn  

收文单位: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  

邮编:100061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附件:广藿香配方颗粒公示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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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委拟制定麻黄(草麻黄)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制定的麻黄(草麻黄)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月。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鼓励企业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开展从标准汤剂到生产工艺及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的标准研究与复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  
联系人:张雪祁进  

电话:010-67079632,010-67079633  

电子邮件:zhangxue@chp.org.cn  

收文单位: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  

邮编:100061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附件:麻黄(草麻黄)配方颗粒公示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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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委拟制定蜜麻黄(草麻黄)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制定的蜜麻黄(草麻黄)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月。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鼓励企业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开展从标准汤剂到生产工艺及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的标准研究与复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  
联系人:张雪祁进  

电话:010-67079632,010-67079633  

电子邮件:zhangxue@chp.org.cn  

收文单位: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  

邮编:100061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附件:蜜麻黄(草麻黄)配方颗粒公示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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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委拟制定炒槐花(槐花)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制定的炒槐花(槐花)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为三个月。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鼓励企业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开展从标准汤剂到生产工艺及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的标准研究与复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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