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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官方解答】同一原料药存在不同生产工艺的,如何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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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1-11-20 23: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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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CDE 编辑:水晶


11月19日,CDE解答了2个原料药审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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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按照《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146号)有关规定在登记平台上登记的原料药如何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三条申请单独审评?       


答:对于按照《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146号,以下简称146号公告)在平台登记并获得登记号的原料药,符合以下情况的可在相应登记号项下通过“已登记申请审评”功能转换审评程序:


1.尚未与制剂注册申请进行关联审评的原料药登记号。


2.与制剂注册申请关联审评结束但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结果”标识为“I”的原料药登记号。


以上登记号在进行“已登记申请审评”时需选择已在登记平台提交的申报资料内容是否有变更。对于申报资料内容未变更的,需向我中心提交在登记系统中填写的《再次登记承诺书》;对于申报资料内容有变化的,需参照现行申报资料要求重新提交完整的申报资料。


此外,药品制剂申请人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如选用已登记的化学原料药进行关联审评,应确保该原料药已被我中心受理。对于按146号公告登记的化学原料药,可通过“已登记申请审评”功能转换审评程序并完成受理。
  
二、同一原料药存在不同生产工艺的,如何进行登记?


答:原料药登记人在平台登记原料药时,对同一原料药存在不同生产工艺的,原则上,应按照不同登记号进行登记,并提交相应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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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1-11-21 07: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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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1-21 08: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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