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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新版兽药GMP实施情况清理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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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5-12 14: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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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为全面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兽药GMP),切实提高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水平,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93号有关要求,我局拟于2022年6月1日零时起组织开展新版兽药GMP实施情况清理行动(以下简称清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清理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兽药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断提升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兽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行动措施

  (一)停止兽药生产活动。截止2022年6月1日零时,凡未通过新版兽药GMP检查验收的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车间),一律停止兽药生产活动,国家兽药追溯系统将关闭其兽药产品二维码申请功能、产品入库功能;6月1日零时前生产的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国家兽药追溯系统保留其兽药产品出库功能。

    (二)注销兽药生产许可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截止2022年6月1日零时,对未通过新版兽药GMP检查验收且未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延期开展兽药GMP检查验收的企业(生产车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及时注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或相应生产范围,以及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三)停止兽药委托生产活动。自2022年6月1日零时起,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新版兽药GMP过渡期内实施兽药委托生产的通知》(农办牧〔2020〕55号)要求,停止委托加工活动。

(四)查处违法违规兽药产品。强化兽药市场监督执法,坚持网上网下一体化监管,发现假、劣兽药,一律查封扣押相关兽药,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开展追踪溯源,捣毁非法生产兽药的“黑窝点”“黑工厂”。对发现兽药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未标注二维码、二维码无法识读或查询不到追溯信息等情况,一律下架相关兽药产品、退回兽药生产企业,并责令兽药生产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规范管理兽药GMP检查验收延期企业。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企业(生产车间),在延期期间,企业停止相关兽药生产活动。批准延期的企业应在延期期间提出新版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对延期到期后提交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的企业,按照新建兽药生产企业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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