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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反思] 关于临床试验期间及药品上市后报告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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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2-6-20 09: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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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药物研发及上市后药物警戒全生命周期管理,国家局出台系列配套指导原则及管理规定。2022年4月12日,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同期启用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现就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报告、药品上市后报告相关规定,进行梳理:





一、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报告



建立临床期间药物警戒制度,及时、动态监测药物临床试验期间重要安全性数据,以加强临床试验全过程监管及风险控制,保障受试者安全。分为如下三类:

1、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DSUR,DevelopmentSafetyUpdateReport)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07)第二十八条“申办者应当定期在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应当每年提交一次,于药物临床试验获准后每满一年后的两个月内提交。药品审评中心可以根据审查情况,要求申办者调整报告周期”。

DSUR的准备、撰写与提交,参照ICHE2F及《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管理规范(试行)》。

针对临床试验期间发生的SAE,申办者需评估、汇总研究者按方案规定上报的SAE,在DSUR中列明并按年度递交,包括严重不良事件的累计汇总表、报告周期内严重不良反应行列表等。此前需24h内上报药品监管管理部门的要求不再适用,其中评估为SUSAR需按照《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执行。申办者将DSUR有关信息通报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及其所在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要求)并按年度提交药审中心。

此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通告2020年第7号,要求《化学药IND申请药学研究年度报告(试行)》与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统一,不再单独提交。“化学药IND申请药学研究年度报告”作为DSUR区域附件。年度报告中涉及安全性评估的药学变更,应纳入第16节“区域特有信息—重大生产变更”,且按照ICHM4CTD格式撰写。


2、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
自2018年5月1日起,药物临床研究期间报告严重且非预期药品不良反应适用《E2A: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和《E2B(R3):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个例安全报告传输的数据元素》。2018年5月1日后开始实施的临床试验,按照《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SUSAR快速报告提交途径:

  • GATEWAY方式提交
    申请人申请GATEWAY账号并进行电子传输测试,测试成功后,正式提交。
  • XML文件方式提交
    申请人登陆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官方网站(www.cde.org.cn),在“申请人之窗”注册账号,在左侧菜单栏下的“药物警戒提交”提交XML格式文件。

3、其他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快速报告
其他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包括:明显影响药品风险/获益评估的信息;可能导致药品用法用量改变;影响药品总体研发进展。如:新近完成的动物实验中的重大安全性发现。
报告方式:申请人之窗“研发期间安全性相关报告递交”;
电子邮件 lcqjywjj@cde.org.cn






二、药品上市后报告


1、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Periodic Safety Update Reports for Market Drugs)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 2011年5月)



  • 《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国食药监安【2012】264号)




PSUR主要内容包括:


2、药物警戒年度报告
为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持有人药物警戒年度报告撰写工作,2019年11月29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组织并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年度报告撰写指南(试行)》。


3、药品年度报告
2022年4月12日,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国药监药管[2022]16号),同期启用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

年度报告是指:持有人按自然年度收集所持有药品的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规定汇总形成的报告。主要报告内容:



1)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
持有人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或者其书面授权人)批准后报告。持有人应以此为抓手,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完善内部报告管理流程及制度。

2)纳入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监管
通知同步启用的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对接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的药品注册、药品生产许可等有关信息,实现关键基础信息自动带出,提高填报信息准确性,充分发挥国家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优势。后续,年度报告信息将纳入品种档案、药品信用档案,夯实药品智慧监管信息基础。

3)贯彻《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药品年度报告制度是《药品管理法》提出的新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监管理部门报告”。从国家法律层面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履行年度报告主体责任。近几年出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管理办法均强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建立药品年度报告制度并履行相关职责。

药品年度报告制度的落地,有效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有效提升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效能。





三、分析总结


DSUR、PSUR、药物警戒年度报告、药品年度报告覆盖临床前、临床及上市后药物开发全流程。申办者、上市许可持有人需按相关法律法规、指南加强药物全生命周期管理。

DSUR:侧重研发期间,强调“研发”层面,尤其临床试验期间新的安全性信息、变更等。指导申办者获取在研药物安全性相关且全面信息,并全面分析和评估,落实申请人主体责任。同时作为监管部门对获默示许可开展临床试验药物的监管并有效提升监管效率。
药物警戒年度报告:2019年11月29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组织并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年度报告撰写指南(试行)》。旨在规范持有人撰写药物警戒年度报告,总结药物警戒体系建设、药品风险评估和控制等,落实持有人全生命周期主体责任。此外,2021年5月国家药监局发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并于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2022年4月15日,国家药监局正式印发《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药物警戒系列配套相关指南、规范以及监管系列措施全面落地,进一步引导、规范持有人开展药物警戒相关工作,切实履行药物警戒主体责任,同时指导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物警戒检查工作,全面加强药物警戒各项工作,体现监管当局对持有人药物警戒体系建设、落地以及监管的重视。

PSUR:侧重上市后安全性数据定期分析,包括安全性研究信息、安全性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信息等,其信息收集、评估更全面且系统。此外,在药物警戒年度报告 5.0部分内容中需列明持有人所有需按年度提交的PSUR信息,且随着《药物警戒年度报告》《药品年度报告》落地实施,从持有人层面考量,是否可将PSUR作为药物警戒年度报告附件不再单独递交,以简化、聚焦上市后报告工作?期待后续年度报告具体实施情况及监管考量。

药品年度报告:药品年度报告涵盖持有人药物警戒体系建设及运行、质量管理概述、风险管理等情况 ,从体系层面引导,对持有人要求更高。此举旨在规范持有人年度报告,督促持有人落实全生命周期过程质量管理主体责任。此次《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作为《药品管理法》的配套管理规定落地实施,引导持有人规范年度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药物警戒体系,更具战略意义。


附: DSUR、PSUR、药物警戒年度报告、药品年度报告概述对比
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 DSUR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PSUR
药物警戒年度报告
药品年度报告
报告对象
处在研究阶段药物(含已上市仍进一步研究药物)
已上市国产/进口产品
已上市国产/进口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已上市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
报告目的
定期获取在研药物相关且全面的安全性信息;
进行全面深入回顾和评估。
引导企业关注产品安全,定期评价产品安全性;为监管部门建立安全信息来源,开展药品安全性评价创造条件。
落实上市许可持有人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持有人全生命周期药物警戒活动
全面收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药物警戒体系运行等情况;作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风险评估、信用监管等参考及研判依据
递交频率
每年1次
每1年/每5年
每年1次
每年1次
递交单位
药品审评中心
国产药品:省级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进口药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产品)
递交时间
获药物临床试验许可后,每满1年后的2个月内提交
设立新药监测期国产药品/首次进口药品:每满1年提交一次,至首次再注册后,每5年提交1次
每年3月31日前
每年4月30日前(2021年度上报截止日期:2022年08月31日)
递交路径
申请人之窗(电子递交)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在线直报系统)http://daers.adrs.org.cn/
各省级药物警戒相关在线报告系统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药品业务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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