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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跟着郎哥填写药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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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2-8-26 20: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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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  阿郎
来自 | 蒲公英(ouryao.com)
直至今日,MAH持有人离国家局要求8月31日进行药品年度报告,进入倒计时。


回顾2022年4月12日国家药监局(NMPA)正式发布《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国药监药管〔2022〕16号)(以下简称:《年报规定》)的相关通知,要求MAH持有人(包括中药饮片,本次不包括疫苗产品)填报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企业端)。

MAH持有人填报的年度报告,归属当地省药监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将与MAH风险评估、信用监管、处罚、药品品种档案、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等工作相关联,从而实现我国药监部门对MAH持有人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智慧监管。
  
本文针对我国药品年度报告法规、年度报告特色和年度报告填写,阐述如下:


01

药品年度报告的法规

1、我国药品年报的法规依据

1.1药品管理法(2019-12-1)  

第三十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说明:本条款规定年报是MAH持有人的主体责任,每年定期向各省局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五)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六)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七)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

说明:本条款四至七均涉及到这次的年度报告,不报告或报告不真实将受到相应处罚。
  
1.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2022-5-9)  


第五十八条【持有人对委托生产的管理】委托生产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履行原辅料供应商审核、产品年度报告、变更管理审核及产品上市放行等义务,监督受托方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说明:本条款是规定委托生产的MAH持有人有责任进行年度报告,这也是检查持有人是否按规定履责的表现之一。


1.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19-7-1)  


第八十条以下变更,持有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报告:(一)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微小变更;(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变更。


说明:本条款要求持有人在年报中上报企业上一年度变更情况,包括向国家局CDE申报的重大变更获批情况、向省局申报的中等变更的备案情况,最主要是上报数量较多的微小变更、其它变更,以方便监管。


1.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9-7-1)


第三十九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每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


说明:本条款描述同药品管理法第37条,持有人需要建年报制度并每年上报年报情况)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年度报告。


说明:疫苗不在本次年度范围内,应按照国家局核查中心2020年11月11日发出的“关于发布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年度报告撰写要求(试行)的通告”,今年4月30日各疫苗MAH持有人已经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和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了质量年度报告。


1.5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要点(征求意见稿)(2022-03-31)


第32条(文件体系):(13)药品年度报告管理程序与记录。


说明:企业要建立内部年报管理制度,并有相应书面记录的格式,如年报模板封面、MAH承诺、公共部分和产品部分等记录。


第40条(变更与再注册)委托生产药品涉及的供应商、关键设施设备、工艺参数或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已上市药品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联合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相关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并根据变更的类别和要求,按照审批、备案和年度报告的要求进行管理。持有人应当按期履行药品再注册手续。


说明:年报的最核心部分就是变更的上报,企业的审批、备案和微小变更均要在年报内进行填报,保证真实、准确、可追溯。


第49条(年度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年度报告。


说明:本条款描述同药品管理法第37条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此处不再赘述。


1.6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1-05-28)


第五十九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登录国家药监局建立的监管信息系统,依职责采集被检查单位基本信息和品种信息,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交的年度报告信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方便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使用。


说明:本条款规定省局检查和管理属地MAH年报信息,并查询年报以此联动监管和处罚。
  
1.7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21-01-13)


第八条变更后的持有人应当具备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承担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义务,完成该药品的持续研究工作,确保药品生产上市后符合现行技术要求,并在首次年度报告中重点说明转让的药品情况。


说明:企业产品进行MAH持有人转让,则此变更需要在首次年度报告中持有人信息(公共部分)的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进行填写,并在产品部分的变更事项上录入信息并上传MAH转让批准附件。
  
第二十七条报告类变更应当由持有人按照变更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在年度报告中载明。


说明:MAH持有人最多得是微小变更的年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变更申报系统,对备案类变更、年度报告类变更实行全程网上办理。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药品上市后变更的批准和备案情况及时纳入药品品种档案;持有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本年度所有药品变更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说明:国家局主要是制订年报管理规定,负责建年报信息采集系统,将来年报也会归入药品品种档案和安全信用档案;MAH持有人是变更责任主体,需要对变更情况总结分析。


1.8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1-2)


持有人/登记企业完成研究工作后,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补充申请、备案或者年度报告实施各项变更。


说明:再次强调化学药品的MAH持有人是变更责任主体,需要履行在年度报告中填写各类变更情况。


1.9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1-4)


加强对研究结果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及相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


说明:中药药学变更也是按相关要求,进行CDE补充申请、省局备案或年度报告


1.10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1-6)


持有人需结合产品特点以及变更的实际开展变更研究,充分评估变更对已上市生物制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各项具体研究工作的要求可参见已颁布的生物制品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说明: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同上中药药学变更的要求,此处不再赘述。
  
2、中国和美国年报差异(中国参考欧美、日本等国年报制度进行制订)  


2.1年报内容  


中国:1、公共部分:持有人信息、持有产品总体情况、质量管理概述、药物警戒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接受境外委托加工情况、接受境外药品监管机构检查情况等。
2、产品部分:产品基础信息、生产销售情况、上市后研究及变更管理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  
美国:包括总结、销售数据、标签内容、CMC变更、非临床研究、临床数据、上市后研究承诺的进展报告、其它上市后研究项目情况、未完成的注册事务。  
2.2年报责任主体  
中国是MAH持有人;而美国则是产品申请人。  
2.3年报方式  
中国是药品年度报告模板(电子填报);每年一份。  
美国是FDA2252表格(电子填报);2份副本。  
2.4变更填报  
中国:微小变更是年报,但审批类和备案类变更也需要填写电子系统;归入产品部分的上市后研究及变更管理情况。  
美国:微小变更,包括CMC变更。  
2.5报告时限  
中国:2022年首次年报延到8月31日;以后每年为4月30日前。  
美国:年报申请自FDA批准之日计算起每一年结束后60天内(分散到一年获批品种,随时报)2.6中美总体不同  
中国:按MAH持有人年报,一年1次;年报重点是产品上市后的生产销售、变更及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药物警戒,范围稍窄。  
美国:按申请人的每个品种进行年报,一年N次;年报重点是药物前期研究、CMC变更、上市后研究等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范围更广。  






3、《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介绍  


3.1起草历程


《年报规定》首次于2020年12月11日发出征求意见,规定了基本要求、职责分工、报告程序和时间(每年3月31日前)、报告内容(基本信息、品种信息)、工作纪律、内容更正、违法情形、年报模板等。  


《年报规定》再次于2021年6月23日发出非公开的征求意见,在首版的大框架下进行优化,提高可操作性。明确一个持有人撰写一份年度报告(公共部分、产品质量部分),其中产品质量部分按不同批文分节罗列。报告时间放宽至每年4月30日。  


《年报规定》正式稿于2022年4月12日颁布。将疫苗MAH摘出另行规定,增加和强调了药物警戒/上市后风险管理内容。包括《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18条(附件1)、《药品年度报告模板》(附件2)、企业端(附件3)和监管端(附件4)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操作手册,系统操作阐述详实、可实操性强。  


3.2主要内容介绍


《年报规定》全文共有18条。持有人应当建立并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填报主体为持有人。


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法指定的、在中国境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称为境内代理人)履行年度报告义务。


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指导,通过规范持有人的年度报告行为,进一步督促持有人落实全过程质量管理主体责任。持有人应当以年度报告为抓手,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一步提升自身管理水平。


持有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年度报告工作,完善内部报告管理制度,对年度报告的内容严格审核把关,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或者其书面授权人)批准,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4、《年报规定》电子系统介绍  


4.1开发历程


年报系统初建:2020年初,国家局采集平台开始建设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  


系统开发测试及验收:2020年12月,信息采集模块经过软件开发、内部测试、初步验收、第三方软件测评、安全性检测等过程,最终顺利通过验收。  


企业端和监管端采集模块用户试用:2021年12月,国家局组织选取26家持有人(和代理人)、5个省级药监局开通年报信息采集模块的用户试用,积累经验。  


采集模块正式全面启用:2022年4月11日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和《年报规定》同时启用。鉴于我国首次实施药品年度报告制度,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尚处于试运行阶段,2021年度报告信息填报时间截止为2022年8月31日;从明年开始,每年4月30日之前填报上一年度报告信息。  


4.2系统内容介绍  


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分为企业端和监管端。企业端采集信息包括公共部分和产品部分两方面内容。


其中,公共部分包括持有人信息、持有产品总体情况、质量管理概述、药物警戒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接受境外委托加工情况、接受境外药品监管机构检查情况等六个方面内容;产品部分包括产品基础信息、生产销售情况、上市后研究及变更管理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四个方面内容。


持有人完成药品年度报告的填报并提交后,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监管端查看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人的药品年度报告信息。

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要做好模块上线后的技术支持工作。企业端和监管端的权限开通及操作流程可参考操作手册(见附3和附4)。


最新电子版操作手册可从系统中下载。若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用户可随时联系技术支持客服热线(4006676909转2);亦可通过加入QQ工作群(监管用户:320404770;企业用户:282253676)进行沟通联络。  


02


年度报告的特色



1、年报是MAH持有人的责任主体


《年报规定》中规定,持有人应当建立并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制度是指持有人依法建立、填报、管理年度报告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法指定的、在中国境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称为境内代理人)履行年度报告义务。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持有人的相关义务,建立并实施年度报告制度。

根据2022年7月22日-23日在杭州举办的“第一届国际MAH合作与创新高峰论坛” 获得的MAH最新数据,中国现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约7700家,其中内含B证的MAH持有人1277家,纯B证(纯委托生产)598家,纯B证又以广东、江苏、北京、浙江、上海位居前5位。本次年报主体是MAH持有人,也就是持A、B证的企业,为产品持有人(除疫苗、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药配方颗粒外,这类产品均有其它年报规定)、中药饮片(类似MAH管理)需要按此次规定进行年度报告。我国MAH持有人已经如此之多,平均各省局审核248家,而各省份又分布不均,如以广东省为例至少有600多家。如果按之前2020年12月10日《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是按每个产品批准文号进行申报,则我国现约有19万个批准文号,则MAH持有人和省局的工作量将更为巨大。
  
2、年报职责清晰,分工明确  


国家药监局及相关下属部门:制订年度报告管理规定;国家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年报系统,年报信息汇总统计后可归入药品品种档案和安全信用档案;国家局专业技术机构(查验中心、中检院等),依职责查询,使用药品年度报告信息;整体对全国各省的年报工作进行指导。

各省药监局:对MAH的年报填报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省内持有人(含境内代理人)建立实施年报;企业年报为省局属地管理责任;依年报对MAH进行日常监管(包括处罚)。

MAH持有人:MAH持有人承担年报的主体责任;按国家时限要求完成年报系统填报;保证填报信息(包括数据)真实、准确,无虚假、欺骗行为。
  
3、年报对接省局监管


年报和省局关系:年报是省局监管的重要依据,《年报规定》明确省局对持有人年度报告的建立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年报和省局日常监管联动: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将年度报告信息作为监督检查、风险评估、信用监管等工作的参考材料和研判依据,逐步实现精准监管、科学监管,提升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效能。  


年报和处罚联动:各省局结合监督检查等工作安排,对持有人年度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对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的持有人依法查处,并纳入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具体为如果未提交年报的,按《药品管理法》第127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规定给予处罚。  


4、年报涉及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年报规定》中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药品年度报告信息系统建设和有关信息的汇总统计,将年度报告有关信息及时归集到相应的药品品种档案和药品安全信用档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指定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药品专业技术机构依职责查询、使用药品年度报告信息。近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快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实施药品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明确“未经持有人同意,监管部门不得披露持有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企业技术秘密包括:原料、辅料、内外包材信息(此项2022年7月7日上午11点多,国家系统做了更新,不再填报产品处方、原辅包及供应商、适应症三项,可能还是考虑企业技术信息的泄密问题,故不需要填报);质量管理情况;委托生产;药物警戒;风险管理。
  
企业商业秘密包括:境外检查;MAH接受境外委托生产;委托销售情况;境内销售情况;出口销售情况(以前国家不管出口销售,可能出于国际影响,还是要进行全面监管)。  


5、境外持有人由境内代理人担责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需要对药品的全生命周期负责,也包括药品的研制(GLP、GCP)、生产(GMP)、经营(GSP)、使用(GVP)等各环节,境外持有人需要找一个境内代理人(往往为药品代理注册或药品销售代理机构)代为履行境外MAH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8月3日国家局发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6条代理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负责建立并实施药品年度报告制度,代表境外持有人每年将境外持有人确认后的相关药品在中国境内的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评价、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代理人注册地所在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所以,境内代理人也需要履行MAH的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和责任赔偿“三大能力”的相应责任。  


6、一把手(主要负责人)签字负责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指全面负责企业的组织和运行管理、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负责人。  


《年报规定》规定年度报告需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或者其书面授权人)批准签字后才能上报。承诺内容:报告人承诺,对提交的年度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无任何虚假、欺骗行为,本报告的信息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行政许可、注册管理或者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备案或者报告的事项,均已按照要求完成有关程序。  


03


药品年度报告的填报



首先,MAH持有人进行《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学习、差距分析;确定项目总负责人,讨论公司年报各部门分工;对参加涉及相关人员进行年报培训,完成年报内部管理程序(制度)的制订。  


其次,MAH持有人进行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中系统信息收集。  


第一部分(公共部分)整理:持有产品总体情况(持有人信息、药品批文、通用名称、商品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生产地址、车间、生产线、年度生产情况、管理属性等);质量管理概述;药物警戒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境外委托加工、境外监管机构检查情况。  


第二部分(产品部分)整理:生产销售情况(生产数量、境内/出口销售数量);上市后研究及变更管理情况(上市后研究情况、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报告类变更及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信息收集和整理,完成报告类变更综述撰写;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  


日常企业运营中,MAH持有人需要持续进行如下两项工作:一是组织先建立数据收集EXCEL表格,共享人员(权限控制)填报;二是在关变更前完成年报变更综述,一起提交审核并批准。
  
最后,完成年报资料书面撰写、至少三轮各部门审核、企业负责人签批,并书面稿存档,以备药监检查。
  
第三,年报电子系统的维护、提交。先进行药品年度报告企业基本信息、采集模块中产品基础信息的维护;年报模块中公共部分信息的维护;年报模块中产品部分信息的维护;最后是年报报告的保存、企业承诺、报告提交。  


第四,省局药监部门审核、退回补正。药品年度报告需要在每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提交;已提交的报告自4月30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人可自行更正。鉴于今年为首次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填报时间截止为2022年8月31日。省局监管人员在查看提交的年报时,若发现上报内容有问题,会退回让企业补正,企业修改好需要重新提交。  


2022年7月20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国内省局第一家,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实施药品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用于督促指导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简称持有人)建立并实施药品年度报告制度。


我们应该为湖北省第一家“吃螃蟹”的积极举动点赞。此次,湖北省与国家局《年报规定》通知的增加补充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药品年度报告制度的工作要求。湖北省药监局的药品年度报告信息系统与国家药监局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实时对接。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通过“省局信息化业务平台(企业端)”及时报告信息。  


二是加强药品年度报告制度的监督实施。省局加强年度报告制度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将年度报告信息作为监督检查、风险评估、信用监管等工作的参考材料和研判依据,逐步实现精准监管、科学监管。省局信息技术与电子监管中心应建立相关信息系统,加强信息汇总统计,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归集到相应的药品品种档案和药品安全信用档案。


省局分局加强辖区持有人监督管理,指派专人负责年度报告管理工作,督促持有人认真落实年度报告制度,结合监督检查等工作安排,对持有人年度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对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的持有人依法查处,并纳入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省局审评中心、检查中心、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药检院等技术机构依职责查询、使用药品年度报告信息。
  
三是做好药品年度报告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持有人完成药品年度报告的填报并提交后,省局及其相关分局、直属单位可以通过“药品生产智慧监管应用平台”查看辖区内持有人的药品年度报告信息。


省局信息技术与电子监管中心要做好药品年度报告信息系统上线后的技术支持工作,加强与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衔接。药品年度报告信息系统企业端的权限开通及操作流程可参考操作手册(见附件2:略)。


电子版操作手册可从系统中下载。若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用户可随时联系技术支持客服热线(15927205850);亦可通过加入QQ工作群(湖北药品生产企业交流群QQ群号:684733987)进行沟通联络。还公布了联系人,省局药品生产监管处  史春燕 027-87111518;省局信息技术与电子监管中心 秦少华027-87111636。并有附件:1.药品年度报告模板;2.药品年度报告模块操作手册。
  
综上,新《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已经正式落地实施,《药品年度报告模板》也做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更加科学、清晰、可操作性强。


特别是2022年7月7日国家系统平台通知MAH持有人不再需要MAH填报产品处方、原辅包及供应商、适应症三项内容,避免企业技术泄密的风险,国家局采纳了广大MAH持有人的意见,值得点赞。


目前,离8月31日系统完成填报大限也时间不多,希望广大MAH持有人通过年度报告,真正承担起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全生命周期的主体责任,对变更、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药物警戒等做好相应规范管理,确保填报年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履行好MAH持有人需要具备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责任赔偿的“三大能力”,诚实守信促进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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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2-8-27 09:26: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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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2-8-27 11: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提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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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9 14: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萌新一直不知道年报是个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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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6 16: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咨询一下,如果境外生产药品需要做境内代理人变更,变更成功后,前代理人还能提交上一年度的年报么?还是说需要原代理人先提交年报,再做代理人变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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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19: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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