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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45款抗癌药品和19款罕见病药品加入第三批“降税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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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2-11-23 20:4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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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财政部 整理:水晶

11月22日,财政部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公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

根据公告,12月1日起,新一批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将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进入名单的药品,按3%征税率缴纳增值税,时效为三年。本次清单中,抗癌药品制剂45款和原料药6款;罕见病制剂19款,原料药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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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告,12月1日起,新一批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将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进入名单的药品,按3%征税率缴纳增值税,时效为三年。根据本次发布的清单,其中45款抗癌药和19种罕见病药物位列其中,将从增值税税率16%下降至3%。

根据《公告》,自今年12月1日起,第三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清单中,抗癌药品制剂45款和原料药6款;罕见病制剂19款,原料药1款(清单见文末);“降税清单”中,抗癌药包括伊匹木单抗、恩沃利单抗、阿基仑赛、瑞基奥仑赛、阿贝西利、阿伐替尼、艾伏尼布等。 罕见病药包含如富马酸二甲酯、维拉苷酶α、罗氏的利司扑兰等。据悉,利司扑兰为脊髓性肌萎缩症(SMA)罕见病药物等。

这里不乏单支售价超百万元的CAR—T药品阿基仑赛、瑞基奥仑赛,也有PD-1药品派安普利单抗、BTK抑制剂奥布替尼等明星产品。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产品,是否会引发产品降价?   

业内表示,进口抗癌药、罕见病药物价格都很高,予以增值税优惠是一项利民政策。如果增值税的税率下降,在税价联动下将会使药品的价格下降,老百姓的负担就会减轻。

另外,各批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需已获准上市,对应剂型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批准上市剂型为准。

“降税清单”持续扩容  
2018年,第一批药品清单,涉及103个制剂类药品和51个原料药。2019年,涉及21个罕见病药品和4个原料药;

2020年,第二批药品清单,39个品种的抗癌药品制剂以及14个品种的罕见病药物制剂。  


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等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2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1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二、自2022年12月1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二批)”中罕见病药品制剂序号9“氘丁苯那嗪”按本公告附件2确定的税号执行。  

三、各批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需已获准上市,对应剂型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批准上市剂型为准。  

四、本公告附件3所列药品应视为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清单中对应药品活性成分名称/活性成分通用名称一致,并按上述政策规定的实施日期及要求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1.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三批)  

2.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第二批)税号修正清单  

3.部分药品活性成分通用名称情况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
2022年11月14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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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部分药品活性成分通用名称情况

1.主要成份为“奥替拉西钾/吉美嘧啶/替加氟”的药品应视为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中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序号6“奥替拉西/吉美嘧啶/替加氟”一致。  

2.主要成份为“盐酸安罗替尼”的药品应视为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10“安罗替尼”一致。

3.主要成份为“盐酸苯达莫司汀”的药品应视为与39号公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12“苯达莫司汀”一致。

4.主要成份为“枸橼酸伊沙佐米”的药品应视为与39号公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13“伊沙佐米”一致。

5.主要成份为“醋酸兰瑞肽”的药品应视为与39号公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14“兰瑞肽”一致。

6.主要成份为“达雷妥尤单抗”的药品应视为与39号公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16“达雷妥优单抗”一致。

7.主要成份为“盐酸美法仑”的药品应视为与39号公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23“美法仑”一致。

8.主要成份为“甲磺酸达拉非尼”的药品应视为与39号公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31“达拉非尼”一致。

9.主要成份为“盐酸芬戈莫德”的药品应视为与39号公告中罕见病药品制剂序号4“芬戈莫德”一致。

本附件中的“主要成份”是指药品注册证书中注明的“主要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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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2-11-24 10: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提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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