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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E在2023年6月20日举办了“药品注册受理基本要求和常见问题主题(线上)宣讲会”,本人将宣讲会答疑部分总结成了文字如下,供同行查阅:
1. 与欧盟相关的变更批准的证明文件如何提交? 申报资料要求以及受理审查指南当中,其实都已经有介绍。申请人可以基于当地法律法规的情况,如实作出情况说明,同时提交欧盟相关的变更批准的证明文件,然后公证认证,这样就可以了。 2. 如果某品种临床实验通知书中没有对NDA前的沟通交流作出要求,那目前NDA前沟通交流尚未完成,能否提出NDA申请?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目前除了优先审评和复调性批准,其他的上市许可申请,并没有强制提出沟通交流会议申请。也就是说,你可以提出NDA申请,符合要求也可以被受理。另外,沟通交流应该继续按原程序进行,申请人应当在这个环节中做好充分评估。 3. 对于新药IND申报授权书,如果选择有登记号的辅包,授权书是不是必须提供? 制剂企业选择了使用有登记号的辅包,按照模块一的要求,是需要提交授权书的。 因为这一方面会涉及到关联审评审批,另一方面会涉及到关联登记号之后,需要调阅辅料和包材的相关资料,这时候需要辅包企业给制剂企业出具相关的授权使用书。 4. 关于电子申报实施范围,对于新增规格类的一类的变更申请,也就是补充申请,是不是提交电子资料即可? 国家局2022年11月30号发布的《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的公告》(2022年第110号)中已经明确了,对于国家局审评审批的补充申请,已经调整为电子申报的递交要求,同时也取消了纸质申报资料。 5. 首次NDA申请时已经完成注册检验,那再次申请NDA时是不是可以申请豁免注册检验,如何操作? 如果申请人在首次NDA申请已经完成注册检验,那后续再提出新增适应症的上市许可申请的时候,没有涉及其他药学类变更,不影响质量标准,受理环节是不再开具检验单的。 6 小微企业相关问题:多家申请人怎么判定?申请人和生产企业是否都需要符合要求?临床实验期间补充申请,如何申请小微企业收费优惠?
为了配合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在国家局2020年第75号公告中,更新了药品注册收费的相关要求。 这里已经明确了,申请人在提出临床上市申请的时候,申请人和生产企业需要同时满足小微企业的要求。对于多家申请人,当然也需要同时满足小微企业要求。 对于申请临床实验时,还没有确定生产企业的,那就应当基于您的申请,只审查申请人的信息是否符合就可以。 对于补充申请,比如临床实验申请已经按照小微企业豁免了注册收费,那后续再提出临床实验期间补充申请的时候,申请人可以在补充申请表里其他特别声明事项进行说明,同时提交关于小微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 7. 涉及委托生产时,药品注册申请表、生产厂家盖章和法人签字能否不用电子章? 在去年12月2号中心配套发布的《关于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有关要求的通知》里面进行了明确,要求申请人包括生产企业,需要对申请表进行电子签章。申请人需要对全套申报资料进行电子签章。结合全面推进电子申报实施的考虑,对于法人签字,并没有做出强制的要求,所以申请表中法人签字申请人可以采用首签之后扫描或者直接使用UK进行电子签章。 8. 境外已上市化学药品,在国内申请国际多中心的临床实验,临床实验适应症目前是尚未在境外上市的,那注册分类是属于1类还是5.1类?
按照国家局2020年第44号通告要求,应该不属于1类。如果是全新适应症,境外都没有取得批准上市的,那应该是符合2.4类。大家可以再评估一下自己准备要报的品种。 9. 临床实验期间的补充申请,注册分类应该怎么填? 一般还是要结合当时申请临床实验申请时的注册分类,当然也得结合品种目前注册分类的情况。比如说以前是按1类提交的临床,但是目前在境外生产药品已经获得批准了,那这时候就应该不属于1类申请了,而是5.1类了。 10. 临床实验期间变更是不是只有重大变更需要提交? 按照注册管理办法第29条的相关要求,药物临床实验期间发生临床实验方案的变更,非临床或者是药学变化或者是有更新的,申请人应该评估这些变更是否会影响受试者的安全,如果是的话,那就需要提出补充申请。 11. 关于电子申报的实施范围,2023年1月1日前受理的注册申请,补充资料除提交三套纸质资料之外,是否还需要提交电子申报资料光盘?电子申报资料签章作何要求? 这类共性问题,此前在中心网站也已发过。对于电子申报实施之前已经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纸质资料方式进行递交,后续相关的补充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等,也需按照纸质形式递交。 对于问题中提及是否还需要提交一套电子资料的光盘,按照2019年《关于提交药品注册检查检验用申报资料光盘的通知》要求,涉及到上市、一致性评价、补充申请、重大变更等申请,是需要启动核查的。这些情况申请人需要在递交相关申请之后,再重新提交光盘。 对于光盘资料的提交要求,按照当时通知的要求,是需要跟纸质示资料保持一致的,所以大家不要混淆跟电子申报的要求,直接使用原来纸质的扫描件,同时提交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一致的承诺就可以。
对于电子申报实施之后受理的注册申请,应当完全按照电子的来提交,无需提交纸质资料。 12. 公司名称发生变更,请问备案注册代理机构的企业名称时,还需要提交境外MAH出具的授权书,并且公证吗? 虽然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但是可以明确的是境外生产药品在每一次注册提交的时候包括备案,都需要提交受托代理机构委托书与其公证文书。 13. 化药2.4类在NDA申报资料的时候,是不是可以简化提交? 目前根据现行的化学药品受理审查指南里面,它是明确在已批准开展的临床实验期间提出新增适应症的临床实验申请的,申请的时候与首次申请重复的资料可以免于提交。 但是2022年的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又进一步的扩大了相应的适用范围,已扩大为“对于已获批准开展临床的或者是已获批上市的仿制药,再提出新增适应症的申请时,与历次申请重复的资料可以免交”,这个指南待正式发布后是可以实施的。 但是因为现在不需要提交纸质资料,重复的电子资料建议大家还是提交一下,一是不会增加大家的打印负担,二是可以节省审评中调取原申报资料的时间。建议同时说清楚哪一部分是发生了变化,哪一部分没有发生变化。 14. 跨省委托生产的上市许可申请,是否需要同时提交委托生产范围许可证b证和受托生产范围许可证c证,还是说只需要申请人的b证加上受托省份同意受托生产意见即可? 那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77条的规定和前期跟注册司的沟通,受托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分类码,必须要包含c证,而且具备相应的生产范围。 15. 实行电子申报之后,一致性评价申请是不是要按照变更受理审查指南的自查表来提交? 现在是这样,一致性评价在行政审查环节,目前没有强制要求提交自查表,如果是合并了其他的变更申请事项,可以按照化学药品变更申报资料的自查表来交。 近期我们也计划发布一致性评价受理审查指南的征求意见,其中会有自查表的相关内容,大家可以提意见,等正式的发布之后,我们才会强制要求提交一致性评价的自查表。 16. eCTD相关问题: 1)回复补证后,应该重新提交一份完整的eCTD光盘资料,还是只提交需要补证的光盘资料? 基于eCTD对文件全是命周期的管理方式,补证后重新提交的光盘资料只需要交补证的内容就可以了。 2)eCTD资料受理之后还需要在申请人之窗提交电子资料吗?
无论是eCTD的提交方式,还是不同的电子申报的提交方式,目前在受理之后,都需要在申请人之窗上提交电子资料。
3)品种批准后再注册,变更备案这些事项是应该在申请编号下填写资料并按eCTD方式提交吗? 在国家局《关于实施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申报的公告》(2021年第119号)附件三实施指南里明确要求,品种批准后,在同一申请类型内提交补充申请,再注册等注册行为时,均是用首次申请时得到的申请编号,以保证药品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4)发布资料是不是也需要在eCTD系统里面制作eCTD文件?
实施指南里2.2项明确,使用eCTD提交申报资料后,针对此药品的后续提交,包括发布回复,都应该使用eCTD进行提交,不得使用非eCTD方式进行回复。 17. 状态为I的原辅包原料药是需要填写受理号还是登记平台上的登记号?
原料药的登记号和受理号,都需要在申请表第19项填写。 18. 进口辅料企业授权国内的代理商的授权信需不需要公证? 需要公证,但是只需要提交公证件的复印件就可以了。
19. 关于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境外生产药品申请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注册地址变更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文书及公证认证文书,请问受理时是否会要求授权委托书额外进行认证?
参照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附件四的要求,明确是要进行公证认证的。 20. 关于境外生产药品上市后变更,在欧洲是属于微小变更,境外申请人将变更提交给欧盟药监局后,收到的是邮件,确认无意义,没有核发相关的批准证明文件,那么受理的时候是否会要求对收到的确认邮件进行公证认证? 上市后变更,根据相关的资料要求,应当出具国外允许变更的证明文件。那么除了一些,比如类似变更持有人、生产地址,规格,这些是必须提供CBP之外,其他如果不能够出具允许变更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是可以出具声明的,那么如果是以官方的邮件作为允许变更的证明文件的话,那么官方出具文件是需要进行公证认证的。 21. 原辅包资质证明文件是否只需提供授权书,采购发票即可?
关于原辅包的资料要求,在受理审查指南中明确两种形式: 选择关联审评,可以提交授权书,这里需要关注如果存在二级委托的话,也就是境外的持有人先授权给境内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再授权给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话,这两份授权书是都需要提供的;选择不关联审评,申请人可以提供原辅包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一些供货协议、发票等等。 22. 已上市品种0.1克的独家剂型,一致性评价选用参比制剂能否选用0.2? 在受理环节只是进行行政审查,那么这种情况是可以满足受理要求的,但是还是需要提醒申请人关注是否能够满足审评的要求。 23. 关于局部起效外用贴膏剂使用到了薄荷素油作为辅料,那么,目前有批准文号的薄荷素油作为辅料申报生产时,是否要进行辅料登记,如果未进行登记,是否会影响受理或批准生产? 在原辅包平台登记建立的初期,一些有批准文号的原辅包都已经转了登记号,并在平台公示。如果没有登记号,那么要关注它的批件是否还在效期内。如果它还在效期内,那可以正常使用。 24. 相关的研究做了两种包装,包括塑料瓶和铝塑包装,然后申报时是否可以两种包装形式都申请? 两种包装形式都可以的,受理环节是只做行政审查。关于收费,药品是针对不同规格进行收费的,如果仅仅是包装规格不同的话,是不再额外收费的。 25. 原研药品已在境外上市,现申请原研地产,按照三类仿制药注册上市,该品种目前未被列为参比制剂,请问仿制药可否受理? 根据受理审查指南的要求,申请人还是应当基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参比制剂的目录进行研发和申报。 26. 注射剂新增规格处方发生了变化,那么在填写注册申请表时,是否只选择变更规格,还是需要同步勾选其他相关的变更事项? 变更规格并没有特殊要求,一般在变更规格的时候,除了处方,可能也会有一些其他变化,所以建议在申请表中明确都填成新的就可以了。然后建议在补充申请内容那个地方,再明确一下具体是哪些方面和原规格是不同的。对于发生变化、变更事项的数量没有限制。 27. 原辅包选择不登记备案时,制剂申报资料中的原辅包是否必须按照56号文的要求准备? 56号文仅仅是针对辅包的资料要求,那么原料药的话目前还是参照CTD的格式整理的。 28. 关于一致性评价申请,目前是否还需要提交自查表? 这个受理环节现在是没有强制要求的。 29. 在申请表填报时,对同品种新药监测期一项是否需要勾选? 药品确实还监测期内的话,建议还是勾选。还是按照标准的正确内容进行填写,不会影响受理,是可以正常开展受理和审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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