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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偶尔范范小糊涂 于 2023-8-30 21:52 编辑
CDE于近日公开征求ICH《M7(R2):评估和控制药物中DNA反应性(致突变)杂质以限制潜在致癌风险》通知说起致突变杂质(Mutagenicity), 那就不得不说说,遗传毒性(Genotoxicity)杂质
对于遗传毒性(Genotoxicity)、致癌性(Carcinogenicity)和致突变性(Mutagenicity)等术语,常常有误解和混淆。
其实在M7的问答1.1中已经给出了答案:
“潜在致突变性”和“潜在遗传毒性”这两个术语不可互换。
潜在致突变性是指化合物诱发点突变的能力(由细菌回复突变试验检测Ames),
而潜在遗传毒性指致突变性、致染色体断裂或诱导多倍体形成的潜力。ICH M7特别关注致突变性。
从这里也看出二者的联系和区别:
遗传毒性杂质:包括致突变性杂质和其它类型的非致突变性杂质。
  
从国内对致突变杂质的认识,
●2007年,发布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20年,中国药典2020版四部通则9306 遗传毒性杂质控制指导原则正式公开。
●2020年,CDE关于公开征求ICH《M7:评估和控制药物中DNA反应性(致突变)杂质以限制潜在致癌风险》问答文件草案及其支持文件意见的通知。
●2021年,CDE发布公开征求ICH指导原则《M7(R2):评估和控制药物中的DNA活性(致突变)杂质以限制潜在的致癌风险》意见的通知。ICH监管机构成员收集本地区关于第2b阶段指导原则草案的意见。
●2023年,CDE发布公开征求ICH指导原则《M7(R2):评估和控制药物中的DNA活性(致突变)杂质以限制潜在的致癌风险》意见的通知,此时在第四阶段 中获得 ICH大会监管成员批准
说完国内,来到国外,要比国内关注的早很多, - 在2000年, PharmEuropa 欧洲药典论坛,首次公开披露基因毒性杂质的特定监管问题,提出磺酸在醇溶液中成盐可能产生磺酸酯类杂质。
- 在2002年,CPMP(Committee for Proprietary Medicinal Products, 欧洲专利药品委员会),发布《Position paper on the limits of Genotoxic Impurities》,要求对基因毒性杂质形成的不可避免性提供合理的论据,提出阈值机制和线性机制,需要对遗传毒性杂质进行质量(Quality)和安全性(Safety)评估,包含体内试验,并提出了“技术上尽可能低(as low as technically feasible)”的理念。
- 2004年, CHMP发布《Guideline on the Limits of Genotoxic Impurities(draft)》,提出ALARP(As Low As Reasonably Practical,合理可行的最低程度)原则和TTC (Threshold of Toxicological Concern)毒理学关注阈值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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